人事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我校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合作开展的“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和教师的综合素质,切实增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国际竞争能力,培养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师资队伍,根据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学校中青年教师队伍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青年教师研修项目的实施,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把重点人才培养与特色学科建设相结合,科学制定资助计划,择优选拔资助对象。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名额
第三条 资助范围包含全部学科,重点资助对象为学校优势及特色专业的中青年一线骨干教师,同时适当考虑管理岗位人员。
第四条 根据学校与留学基金委签订的相关协议,学校每年资助人数为5人左右。在资助计划实施过程中,学校将根据留学基金委的计划和学校实际情况对每年资助人员的数额进行相应调整,详细情况以学校当年通知为准。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工作满2年及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优先选派本校特色、优势专业的一线教师及在工作中勤奋敬业,踏实肯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精于学术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申报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已接受学校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校工作5年内不再安排此项目资助;
(五)参加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人员,语言水平等相关条件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资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助类型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
(二)接收单位应为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经由国家教育部认证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三)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第四章 选拔程序与时间安排
第七条 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国外进修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工作,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国外进修培训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选拔程序进行选拔。
第八条 根据留学基金委的选派时间安排,学校于每年11月份申报并选拔次年度6月份派出的项目;第二年3月份申报并选拔当年10月份派出的项目。
第九条 通过留学基金委审核并录取派出的人员,需由本人缴纳押金,并与干部人事处签订出国进修协议,由相关部门办理完出国研修相关手续后,方可安排出国事宜。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人员考核
第十条 出国研修访学的教师在外期间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管理;经费资助及相关待遇问题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教师在外研修期间应自觉履行出国进修协议书条款和相关管理规定,按照研修计划进行学习,并定期向干部人事处汇报学习和研究情况。
第十一条 派出教师按期回国后,应于15日内(遇假期则顺延)向所在部门和干部人事处报到,其实际出入境时间以护照的出入境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回国后1个月内,项目派出人员需向干部人事处提交国外访学学校颁发的进修证书或证明信复印件,3000字以上的中文访学总结和至少一篇5000-8000字的教学或科研论文;3个月内,在全校范围内举行一次学术讲座,并将讲座相关资料报给干部人事处备案。干部人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对访学人员的访学成果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的运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且作为以后资助其他项目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留学基金委当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办法》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