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系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鼓励学生参加校外各类竞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经系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参加校外各类竞赛获奖者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在北京市级、国家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我系在校学生。
二、奖励范围
教育部门(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举办的竞赛;共青团系统(团省委、团中央)举办的竞赛;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北京市级以上各类学术团体(科研、文艺、环保等)举办的竞赛;各类竞赛中非等次化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及各种单项奖与团体奖等。
三、奖励范围及金额
1、大学生“挑战杯”比赛、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大赛:
(1)国家级(优秀奖以上项目)
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优秀奖300元。
(2)北京市级(三等奖以上的项目)
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50元。
2、大学生艺术展演各项比赛、国家体育总局及各专业协会组织的比赛:
(1)国家级(优秀奖以上项目)
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优秀奖200元。
(2)北京市级(三等奖以上的项目)
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
3、国际性竞赛奖励情况须经系部专门会议研究,标准另定。
四、有关规定
1、系部授权团总支为本办法的执行单位。
2、学生参加北京市级及国家级各类竞赛实行认定登记制度,需出示组织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
3、各类竞赛中获冠军视同一等奖、亚军视同二等奖、季军视同三等奖;各类竞赛中获第一名视同一等奖,第二至第四名视同二等奖,第五至第八名视同三等奖;各类竞赛中获金奖视同一等奖、银奖视同二等奖、铜奖视同三等奖;各类竞赛中的非等次化的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视同一等奖;各类单项奖视同三等奖;特等奖视同一等奖。
4、同一类获奖按最高奖励等级奖励,不重复计算。
6、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全工程系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