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院字【2017】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学生获得本学科或本专业初步的生产技术和专业知识的有效方法,让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是本科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实习效果,依据学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院教字〔2013〕17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习包括课程实习、专业(生产)实习、社会实践与调查、毕业实习等。
第三条 学生应通过实习,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了解社会和国情,开阔视野,增强劳动观念,培养事业心和责任感,培养实事求是、艰苦奋斗、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习教学应围绕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各专业的学科特点和教学实践。
第五条 安全工程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各专业实习工作,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各专业实习工作的负责人,全面组织协调本院学生的实习工作。
第六条 实习计划
1.安全工程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并安排实习任务,每学期末,与下学期排课工作同时进行,做好下一学期的实习计划,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存档。
2.实习计划制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须变动者,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安全工程学院实习工作的领导小组由院长、教学副院长、各系主任、指导教师等组成,负责指导、检查实习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实习过程进行全面督导。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应结构合理,一般应选派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且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认真负责的教师,并以专业课教师为主。
第九条 实习组织形式
实习组织形式分为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三种。
集中实习:学院组织学生到校外实习基地或在校内进行的实习;
分散实习:学生经学院同意后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
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学生由学院组织集中实习一段时间后,再自行联系单位实习的。
第十条 集中实习的,教师应跟队指导;因特殊情况教师不跟队指导的,应定期指导、检查实习。分散实习的,原则上同一单位或同一城市的实习生人数在 5 人(含 5 人)以上的,可安排教师检查。
第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学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十二条 安全工程学院各专业实习时间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各专业的实习计划,实习计划主要包括:
1.实习目的和要求;
2.实习内容、方式及说明;
3.实习工作负责人及指导教师名单;
4.集中与分散实习的单位安排及具体师生分布;
5.实习日程安排;
6.实习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
7.实习的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实习工作全面负责,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指导实习任务,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实习前的调研和准备,预算经费。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际拟订实习工作计划及实习实施方案。实习工作计划经系主任审核,经负责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备案于学院实习教学档案。
2.开展实习动员工作。组织实习学生学习学校有关规定、实习大纲和实习工作计划,宣布实习纪律等。
3.指导学生实习,掌握实习进度,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并批阅实习报告等。
4.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
5.做好实习考核及总结,与实习单位协商填写实习考勤、实习鉴定表等,收集学生实习报告并评判成绩,并写出实习总结送交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者将不能获得相应学分,无法毕业,需向学校申请延期毕业,在延期毕业期间完成实习且成绩合格方可准予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对学生的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2.服从实习团队的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集中实习时,统一行动,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允许,不得擅自行动和在外住宿。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学校及学院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按时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项目,并按要求完成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
4.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填写实习鉴定表一式两份,个人和学院留档。
第十七条 学生未进入实习单位实习,仅提交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其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不得给予实习学分,需重新补做实习,并视情节依照校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应加强实习工作总结与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 实习质量监控与考核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内容,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按时填写实习鉴定表,并提交实习报告等。实习报告包括: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体会等。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鉴定及学生在实习期间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必要时,以口试或笔试等形式进行考查。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2.实习报告系抄袭;
3.实习时数达不到规定时数要求;
4.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事故、严重技术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应补修或重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安全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