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院字【2017】0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提高学生观察实验现象的本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及主动研究的探索精神,对教学计划中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程中的实验环节的教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实验课和课程中实验环节均应有实验教学大纲。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实验课和实验环节。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认真填写《实验安排表》,规范管理每个实验项目。
第三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不得免修。成绩不及格,可以补做实验。
第四条 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至学院,一份交教务处,一份实验室自留,确保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第五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增删实验项目应由安全工程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教学实验应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教学指导书。其基本内容应有: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和注意事项等。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指导书)的内容要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更新,随着实验教学改革的深入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减少验证性实验,应不断将新的科研成果充实到实验教学内容中,进而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七条 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指导书),需经学院及系内部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开始实验前印发给学生。
第八条 基础课实验要保证一人一组,技术基础课实验二人一组,专业课实验不多于三人一组进行实验,以保证学生实验操作训练的完成。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实行对学生开放。
第九条 独立设立的实验课应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或实验指导书,并在师资和设备上已具备条件,经安全工程学院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并批准。
第十条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应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整。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进行试讲、试做,经有关教师认可后,方可指导实验。每次实验前,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进行预做,应写出教案。
第十一条 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本领。
第十二条 实验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十三条 教师应认真批改全部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令其重做。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活动,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探索实验教学规律。
第十五条 学生实验前应认真预习,写出预习报告,经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实验;在进行实验时,要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十六条 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养成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的品德。实验完毕后应按照要求认真清理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有损坏仪器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凡因违章操作或其它主观原因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
第十七条 学生实验报告应统一规格书写,要求图表准确,字迹工整、清晰,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并按规定时间上交。
第十八条 因故不能上实验课的学生应补做。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考核的标准应以理论结合实际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评定。
第二十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未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根据实验教学学时占总学时比例情况,按10%~3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门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安全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