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9日安全工程学院团总支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工程学院学生组织建设,健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退任管理机制,锻造政治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的学生干部队伍,更好地服务广大同学成长成才,根据《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安全工程学院团总支关于深化学院学生组织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以及学院、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团总支(学生)、学生会,各学生社团,各班级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学生组织人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人事管理各环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
(二)德才兼备原则:选拔任用学生干部注重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学业表现,以德为先、德才兼备;
(三)培养发展原则:重视组织成员培养,为其提供成长锻炼机会,提升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四)奖惩分明原则:对表现突出的成员及时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履职不力的成员依规予以调整或者退任处理;
(五)民主监督原则:健全监督机制,畅通成员参与和监督渠道,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公行为,维护组织公信力和成员权益;
(六)分类管理原则:按照院级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及骨干、班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学生组织人事管理在学院团总支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团总支副书记统筹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名册台账和档案管理,各部门按职责做好本部门人员管理。立足两校区办学实际,健全两校区学生干部任职衔接、工作联动和协同管理机制,学生干部名册、考核标准与结果实行统一管理、信息共享。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干部包括:
(一)院级学生干部:主要学生干部(团总支委员会委员、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部门干事;
(二)学生社团负责人;
(三)班级学生干部: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学生社团包括院级学生社团和挂靠在学院的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纳入学院学生干部统一管理体系,接受团总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与考核。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七条 学生干部岗位按照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原则设置。实行团学联席会议制度,由团总支委员会委员、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学生社团代表和班级代表组成,实行集体决策机制;实行“统筹+专项”工作模式,成员按思想建设、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学风建设、宣传工作等领域分工,设置联系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职数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确定,随部门职能优化调整同步调整。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二)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能够合理平衡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在以往学习工作中表现良好;
(四)作风正派,热心服务同学,在同学中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五)符合章程以及学院、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团总支委员会委员、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
(二)本学年无不及格课程(补考通过的酌情处理),学习成绩位于本专业前30%;
(三)具有一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一般应为上一届团总支学生会成员或者校级学生组织工作人员,且不同时担任校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
(四)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先当选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候选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应当了解掌握本部门业务,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群众基础较好。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校规校纪;
(二)学习态度端正,能够合理平衡学业与社团工作;
(三)熟悉社团业务,具备组织协调能力,在社团内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三章 选拔与任用
第一节 院级主要学生干部
第十二条 院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工作(以下简称换届工作)应于每学年末开展。
第十三条 换届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换届通知,广泛动员,必要时召开换届动员大会;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成立资格审查小组,由往届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骨干、学院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等组成,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综合评测。组织无领导小组讨论、竞职演讲、压力面试、民主测评等环节,形成评测成绩;
(四)组织考察。学院团总支通过谈话、听取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候选人情况;
(五)人选确定。主席团会议结合评测成绩和组织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人选,报学院团总支审核;
(六)公示。人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七)任命。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试用期任命。
第十四条 综合评测可以选用群体面试、小组讨论、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竞职演讲、压力面试、组织考察等形式,按照一定比例形成评测成绩。评测成绩作为确定人选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公开,但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新任职学生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命;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免职。任期含试用期。
第十六条 换届结果报学院团总支和上级团学组织备案。
第二节 部门干事
第十七条 部门干事的选拔(以下简称招新工作)于每学年初开展,具体时间由主席团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部门干事原则上从当年取得我院学籍的一年级学生中选拔。对学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能力特别突出的二年级学生,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可以纳入选拔范围。
第十九条 招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招新宣讲会,发布招新通知,广泛动员新生;
(二)报名。填写部门干事选拔报名表,按照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三)考察。采取面试、笔试、实践考核等方式,考察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工作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确定人选。各部门提出拟录用名单,报主席团审核;在尊重部门意见、保证各部门均衡发展的前提下,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报学院团总支审批同意后确定录用结果;
(五)公示。录用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各部门结合工作特点制定干事培养计划,报主席团备案。招新结束后,组织召开首次全体干事培训会;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主席团反馈培养情况。
第三节 学生社团负责人及社团骨干成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在学院团总支指导下,由社团按照民主程序组织实施。学生社团骨干成员由当年一届社团负责人负责申报。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按照下列程序产生:社团发布换届通知,报名与资格审查,竞选演讲或者答辩,社团会员民主测评,学院团总支资格审核和组织考察;候选人资格和拟任人选确定后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团总支正式任命并颁发聘书。
第二十三条 社团成员的招新由社团自主组织实施。社团应将招新方案、时间安排和招新结果报学院团总支备案。
第四节 班级学生干部
第二十四条 班级学生干部任期为一学年,可以连选连任。
大一年级的班级学生干部应召开班级大会和团员大会,通过民主选举(投票)并结合日常表现产生。
大二、大三年级的班级学生干部选拔,应结合上一学年班级学生干部履职情况、日常表现、群众满意度等综合产生,经团总支核准的可以不召开班级大会和团员大会。
大四年级可以不开展换届工作,经团总支核准后,可由上一届班级学生干部连任。
第二十五条 班级学生干部任职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应当熟悉班级事务、责任心强、能够密切联系同学。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导致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团总支综合考察人选,进行补选。
第五节 项目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跨部门、跨组织的重点工作与大型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总负责人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项分工负责人。项目工作人员按照“工作人员+项目志愿者”方式组成,鼓励通过“揭榜挂帅+竞标承办”方式确定承办主体,广泛吸纳学生参与。
第四章 履职考核与培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考核实行学年考核制度,由学院团总支统一部署,主席团组织实施,办公室具体统筹,考核结果报学院团总支审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内容以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群众口碑、作风建设为重点。
第三十条 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0%。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按照下列方式运用:
(一)优秀的,予以表彰,优先推荐参加评优评先和培训交流,纳入学院学生干部后备人才库;
(二)合格的,继续任职;
(三)基本合格的,由主席团约谈提醒,限期改进;
(四)不合格的,按照程序调整岗位或者免职。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能上能下”要求,对履职不力、作风不实、考核不合格、失职失责的学生干部及时调整、免职,打破“一任到底”的固化模式。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生干部培训制度。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新任学生干部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五章 退任与交接
第三十四条 学生干部任期届满自然退任,由学院团总支颁发聘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辞职,填写退任申请表,经团学联席会会议表决通过,报学院团总支审批同意后提前退任:
(一)学业负担过重,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不宜继续承担相应工作的;
(三)因个人发展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填写退任申请表,经团学联席会表决通过,报学院团总支审批同意后提前退任:
(一)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者法律法规的;
(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者以学生组织名义违法乱纪,严重损害组织形象的;
(三)消极对待工作,缺乏集体荣誉感,自由散漫,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在学生组织内部搞分裂、搞小团体,严重破坏团结的;
(五)不服从统一管理,态度恶劣,无改正意识的;
(六)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重大工作失误或者能力严重不足的;
(七)章程以及学院、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但拒不引咎辞职的,经团学联席会表决通过,报学院团总支审批同意后,责令退出学生组织,给予辞退处理,并在学院内通告。
第三十八条 学生干部退任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资料、物资和账目交接,交接情况由办公室登记备案。
社团负责人卸任应当完成社团物资、财务、资料交接,由学院团总支监督;社团干事岗位交接由社团内部完成。社团干事、普通成员退出由社团自主管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生干部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以组织名义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第四十条 健全人事管理监督机制,贯彻集体决策机制,并在适当范围公开;依托学生代表大会和意见反馈渠道开展监督,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程学院团总支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全工程学院团总支学生会人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