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校外专家聘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专家包括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类别人员。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治学严谨,身心健康。
第四条 名誉教授是学校对外最高规格的荣誉性称号,聘任对象一般应为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著名专家学者。
其他校外专家聘任对象一般应为在国内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造诣深厚,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教授或相应职位;在政府及企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管理专家、企业家等。
第五条 受聘人愿意对学校的发展承担一定的义务,能够参与学校实质性教学和科研工作,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特聘教授和兼职教授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类别校外专家不作要求。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名誉教授: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提供咨询与指导,开展学术活动,积极推动学校的对外交流。
第八条 特聘教授: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开展学术讲座;指导或联合指导硕士研究生;担任校内青年教师导师,组建并带领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针对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研究构想,开展具有原创性的研究和攻关,取得重要标志性成果,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内先进水平;推进本学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本学科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发展提出建议;每年需在校工作6个月以上。
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符合特聘教授聘用条件的人员,也可正式引进。
第九条 兼职教授: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开展学术讲座;指导或联合指导硕士研究生;担任校内青年教师导师;进行重大课题研究,指导并参与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研究工作;推进本学科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发展提出建议;每年需累计在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十条 客座教授:开展学术讲座;指导或联合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培养青年教师,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协助学校推进本学科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发展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校外专家具体的岗位职责可在聘任协议中根据岗位要求进行细化,由干部人事处会同教务、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用人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二条 名誉教授和兼职教授的选聘实行院系(部)、职能部门、学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四级审定聘任制度。
(一)提出人选。有需求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于每年6月和12月提出拟聘人选,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聘请校外专家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拟聘人员简历、主要学术成果等),提交干部人事处。
(二)职能部门审核。干部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拟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包括拟聘人选的具体岗位职责)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三)专家评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审核意见以及相关材料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岗位匹配度、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方面进行评议,经参加评议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投票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决定是否聘任拟聘人选。
(五)聘任。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特聘教授岗位由学校按照学科发展需要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统筹设立。
(一)学校通过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面向国内外公布招聘岗位和招聘信息,公开接受应聘。
(二)应聘者将填写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聘请校外专家申请表》和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有关附件材料提交干部人事处进行初审。
(三)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评议后确定拟聘人选。
(四)学校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审定特聘教授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后无异议者,由学校予以聘任。
第十四条 客座教授的选聘实行院系(部)、职能部门、校长办公会三级审定聘任制度。
(一)提出人选。有需求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聘请校外专家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拟聘人员简历、主要学术成果等),提交干部人事处。
(二)职能部门审核。干部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拟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包括拟聘人选的具体岗位职责)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根据审核意见以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聘任拟聘人选。
(四)聘任。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用人部门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颁发聘书。
第五章 聘期和待遇
第十五条 名誉教授不设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根据需要,经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十六条 名誉教授:提供往返交通费和在北京(或涿州)的生活费用。酬劳标准根据其实际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特聘教授:试行年薪制,其中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课时)津贴、讲座劳务费、咨询费、往返交通费等费用。另外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受聘为学校特聘教授的,聘期内每年享受税前年薪人民币200万元。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获得者,入选“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的候选人受聘为学校特聘教授的,聘期内每年享受税前年薪人民币100万元。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0万元。
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研究成果的国内外知名大学教授受聘为学校特聘教授的,聘期内每年享受税前年薪人民币50万元。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0万元。
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具有发展潜力的国内外知名大学教授受聘为学校特聘教授的,薪酬待遇按照学校同等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兼职教授:按实际到校时间,以每月2.5万元的标准享受工作津贴。其中包括往返交通费和在北京(或涿州)的生活费用。对于海外受聘者,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其所在国经济舱机票费用。
第十九条 客座教授:提供往返交通费和在北京(或涿州)的生活费用。讲座、授课和咨询酬劳按学校有关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薪酬由学校承担,客座教授的酬金由用人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校外专家属于学校非编制内人员,除本办法规定支付的酬劳外,不享受编制内人员的其他任何待遇。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校外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接待服务工作由用人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干部人事处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用人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与所聘校外专家保持沟通,掌握其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充分发挥校外专家在促进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每年度根据聘任协议对客座教授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评,出具考评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干部人事处,作为其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特聘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干部人事处组织用人部门以及教务、科研等相关部门进行。主要考核其工作职责完成情况以及对学校产生的效益,形成考核意见向校长办公会报告,作为其酬劳发放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聘期内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校外专家应服从学校的安排,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聘期内的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任协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全国总工会、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二)损害学校利益或荣誉的;
(三)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校外导师原则上应为学校特聘教授、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院干字[201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