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倡导优良学风,激励和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向上、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等七项制度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评优的评选范围为我院二、三、四年级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对外交流学生按照相应交流项目政策确定参评资格。
第三条 评奖评优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
第四条 评奖评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评奖评优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评奖评优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无不及格记录;
(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六)体侧成绩达标;
(七)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校级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教育基金会学生奖助资金”依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评选办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本科生校级奖学金评选办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德育标兵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优胜奖、劳动之星奖、创新创业奖评选办法》《北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基金会学生奖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学字〔2025〕21号相关评选办法评选。
第七条 “五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依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五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评选。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原则上不能兼得;同一学年内,单项奖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奖学金原则上不能兼得。
第九条 评选各类奖学金、各类荣誉称号时,参评人须同时符合无补考(重修)课程记录、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体测不合格记录。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评选各类奖学金、各类荣誉称号的直接参考指标。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电子版申请资料至指定邮箱或联系人,确保信息准确无遗漏。
第十二条 初审筛选。学院成立学生评奖评优评审小组,由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院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复审评定。学院评审小组对符合初筛条件的入围者进行复审。当年级数量与名额数量不对等时,举行现场答辩。
第十四条 终审决定。综合复审意见,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处审核。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