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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促进学院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五)讨论和审议学院交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充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管理的职权,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管理部门)行使指挥权,维护院长的管理权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教代会代表和被选举为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教代会代表人数由上届院工会委员会与院党委协商确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一般占教职工总数的20-25%。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各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在正式代表中高级职称教师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职工等方面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一般为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在下列情况下,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部门或单位的代表:
    (一)代表在任期内离职、退休或者与学院终止聘任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院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部门或单位代表团活动,原部门或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二)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三)代表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情节严重者,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是: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有全局观念,关心学院改革与发展,遵守职业道德,能在本职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三)有参政议事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有群众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愿意并积极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活动,切实履行代表义务。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履职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六)在教代会闭幕期间进行调研,广泛收集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
    (七)学院教代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并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可以提前召开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学院工会拟定并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产生,任期与教代会相同。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组建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人选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大会闭幕期间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为学院教代会的专门委员会,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代会代表的提案的处理结果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代表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在下次大会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院的实际情况,本着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若干代表团。团长及副团长由代表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向院工会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递补。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院工会联系大会主席团、各代表团团长、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认真贯彻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实行校务公开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院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召开地点、选举办法等;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撰写会议材料;提出大会召开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经党委批准,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
    (四)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对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教育,提高代表参政议事的能力;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教代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原《中国工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