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本会承认《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性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性学生自治组织,是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宗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开拓进取,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劳动关系和工会领域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大学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人民,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
(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学习为中心,以素质拓展为主线,积极倡导同学参与各类活动,促进同学做“ 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 ”的大学生,全面提升同学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三)密切学校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学校管理,做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广大学生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努力为广大学生服务;
(五)增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工之间的团结和相互了解,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环境;完成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加强校际交流,团结协作,取长补短,增进和兄弟院校学生及学生组织的友谊。
会员
第六条 凡是取得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各级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会员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会员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各种团体的权利;(四)会员在遇到困难或不公正待遇时,有请求得到
本会相关部门的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五)会员应具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安定团结。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
(二)执行本会决议,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维护本会声誉。对不执行本会决议、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进行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报送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假借本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四)会员应具有的其他义务。
组织和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为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学生代表由全体会员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
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大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 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 60%。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十二条 学生代表的权利
(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并就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二)修改、通过学生会章程,并讨论和决定本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十三条 学生代表的义务
( 一)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按学生守则严格要求自己;
(二)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同学,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实际困难,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按时出席学代会并认真履行职责;
(三)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对学生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学生会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学生代表大会从学生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学生会常务委员包括各院(系)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各院(系)优秀学生代表,校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代表,选举差额率应不低于 20%。
第十五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等实施情况;
(二)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可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增补委员会委员;
(五)审议通过校学生会各部门提交的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提交团委审批,并接受其监督;
(六)开展各种活动以完成本章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基本任务,及时做出工作总结及学期总结;
(七)指导各院(系)学生会开展工作,向院(系)学生会布置工作任务;
(八)筹备召开下届学生代表大会;
(九)其他由学生会行使的职权;
(十)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是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成员由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学生会各部门部长(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召集学生会成员召开全体会议;
(二)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负责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并由常务委员会集体表决通过;
(四)当学生会部长(负责人)出现缺额时,由学生会主席提名,经学生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表决通过,并报学生会秘书长批准通过;
(五)负责对外的沟通与联系,定期向校团委汇报工作并接受指导;
(六)召集各院(系)学生会主席会议并分配工作任务,确保各院(系)执行学生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中一名副主席专门负责社团工作),下设办公室、学习部、宣传部、新媒体部、生活权益部、文艺部、体育部、外联部、编辑部、广播站、事业拓展部、红十字分会等若干部门。
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委员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本院 (系 )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学生会统一协调。
第二十条 院(系)学生委员会(简称院(系)学生会)
(一)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院(系)学生会、班委会院(系)学生会在接受校学生会领导的同时,同时也要接受各院(系)团总支的指导;
(二)各院(系)学生会结合本院(系)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学生会的组织领导,有积极支持并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三)院(系)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下设学习部、宣传部、文体部、生活部等若干职能部门。院(系)学生会人员组成及工作情况应及时报送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备案;
(四)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各部部长职责,参照校学生会相应干部的职责,在本院(系)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五)院(系)学生会参照本章程的原则,自行规范工作程序,其所制定的各项条例、决议等,不得与本章程条文相抵触;
(六)各院(系)学生会、班委会有对校学生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的权利;在完成校学生会分配的各项任务的同时,应立足于本院(系)、本班,积极独立地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不断改进工作。
学生干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作风正派、热情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号召力;
(三)学习成绩优良;
(四)遵守校纪校规;
(五)学生干部应尽职尽责。由于工作不力、失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学生干部,可主动提出辞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均应自觉接受党团组织的教育帮助和指导,积极参加所在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虚心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的工作情况。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学代会闭会期间解释权归属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