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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院教字[2013]17 号  2013 年 3 月 20 日​印发)

 

一、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主要指寒暑假)或课余时间了解社会、认识国情,以学校办学宗旨为导向、以所学专业为依托、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目的,了解社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本科生完成学业的必修学分。

    第三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取得实效,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可分为系(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两大类。系(院)应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包括社会实践的目的、活动方式、组织管理、考核评价、总结和交流等。在实践活动实施之前,系(院)将计划报学生工作部(团委)处。

    第五条  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方式与内容可以多样,学生可参加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团委)及系(院)组织的团队实践活动,也可由系(院)管理、学生自主回到家乡及其他地区开展社会调查、科技普及、生产劳动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  学生应明确了解社会实践的目的、意义和内容,了解社会实践的具体方案。在实践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及实践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民情,认真按计划完成实践任务。

    第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需向系(院)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不少于 3000 字的社会实践报告。系(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总结并向学生工作部(团委)和教务处提交总结报告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登记表》。

    第八条  系(院)应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将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社会实践报告和社会实践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规范存档。

三、考   核

    第九条  学生社会实践成绩应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考核表》中所列指标进行评定,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会实践成绩记为不合格:

  1.未参加社会实践;

  2.参加社会实践但未上交社会实践报告;

  3.报告中存在大量抄袭或使用网上现有报告资料者。

    第十条  系(院)可根据情况每年评选优秀社会实践报告,学校定期组织全校性社会实践成果评选,优秀报告结集出版。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