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委员会关于
加强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章》、《团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以下简称“推优”),是高校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渠道,是党建带团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共青团“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在党组织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团组织一项极其光荣而重要的任务。
第三条 推优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由学院团委牵头负责,并接受上级团组织的指导,学校党委组宣部(统战部)做好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推优在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中的“重要渠道”作用。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各党总支、教工党支部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建立党建带团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推优工
作。
第五条 各基层团组织要加强对优秀共青团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提高共青团系统整体的先进性。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察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院团委和团总支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团组织根据党组织的学生党员年度发展计划,坚持“自愿”的原则,恪守标准,保证质量,做到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
第二章 推优对象条件
第七条 推荐对象为年龄在 18-28 周岁、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 3 个月以上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在册共青团员。
第八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政治标准,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1.学习意识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积极参加业余党校、团校等学习培训,对党的认识比较深入。
2.政治意识强。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鲜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持原则,不信仰宗教,不信谣不传谣,在大是大非前旗帜鲜明,敢于和错误言论作斗争。
3.组织意识强。对党忠诚老实,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入党动机端正;遵守组织纪律,听从组织指挥,服从组织安排,维护组织团结。
4.群众意识强。广泛联系、团结同学,不拉交际小圈子,不搞利益小团体;坚持为师生、群众、社会服务,实践活动不搞形式主义;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5.廉洁意识强。公道正派,履行权力和职责出于公心,担任学生干部的不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严于律己,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校纪校规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搞变通,不打折扣。
6.担当意识强。勇于担当重任,关键时候敢于冲锋在前;不争功,不诿过,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修正自身错误;敢于扶正祛邪,对不良倾向敢于斗争。
7.先锋意识强。在校内校外,在学习和实践活动中,较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参加校内外有组织的健康有益的实践活动,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优良,学习效果良好。
第九条 支持校、院(系)、班级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项素质拓展活动,热心集体事务;作为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热心为同学服务;对于集体活动中表现优异者或各级团学组织中表现突出者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条 最近一学年,综合学习成绩一般应在专业前50%,所修课程原则上无补考或重修科目。一年级新生可以期中或学期成绩为参考。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校纪处分和其他处分。
第三章 推优程序
第十二条 本人申请。由团员本人向所在团支部提出书面推优申请,申请书需明确对照推优条件,特别是政治标准逐项自查,充分阐明推优的理由。
第十三条 团支部核查。团支部召开支委会,对提交申请的团员情况进行核查,对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剔除不具备基本资格,以及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确定推优入党资格人选名单,报团总支审核。
第十四条 团总支研究制定推优工作方案。召开团总支委员会议,根据学院党员发展计划,以及取得推优资格的团员数,按照每学期不超过本支部全体团员人数的6%的比例,确定各团支部推优比例或名额,并制定推优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十五条 召开团支部大会推荐。由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参加的推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到会支部成员应超过总人数的 2/3,大会方可进行。大会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可邀请党支部书记或团总支书记列席,推荐投票结果当场公布。推荐须获得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推荐。
第十六条 逐级上报。团支部将推优初步人选名单报上一级团组织审查,团总支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团委审查。
第十七条 进行公示。各团总支在考察后确定的推优名单,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登记表》,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交校团委组织部审核并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作为推荐人选。
第十八条 正式推荐。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团组织印章后,各团总支将推优名单报送所在单位党总支。
第十九条 加强后续培养。团组织要配合所在单位党组织加强对被推优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后续培养和考察。被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如严重违纪违规被处分,由所在党组织直接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被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如出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考试作弊、带头作用弱化等不良现象,经团支部大会团员讨论,大多数团员同意,取消其推优资格,并报所在党组织建议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被取消推优资格的团员情况,报校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推优纪律
第二十条 各级团组织在推优入党过程中要严肃认真、公正公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循私舞弊。对推优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职,要追究相关团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对推优过程中出现的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除取消相关责任人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将给予其团内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规规章不相符之处,以上位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