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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工作部工作条例

志愿者工作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校园、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部门隶属于校团委, 接受校团委老师的领导。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学校、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学校院系志愿者工作部及社团等组织应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负责全校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各院系志愿者工作部及社团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领导下开展、组织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园范围内,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的学生。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成立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团、学生服务机构、学生临时组织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相关行政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内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及时向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反映志愿诉求,推动志愿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应在校内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遇到困难时主动提供协助。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的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各院系志愿者工作部、社团、学生服务机构以及慈善、救助等学生组织根据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援助以及举办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在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领导下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

(六)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八)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九)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提前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不可活动中途退出。

(六)维护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被录用的志愿者不得无故退出活动,活动中途退出者将被记入志愿者黑名单,不再被校级志愿活动录用,并无法申请获评优秀志愿者。

第十五条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的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

(三)审批、指导、帮助校内志愿组织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七)履行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校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在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前,应上报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经审批活动内容及性质合理可行后,通过“CULR 有志青年”微信公众号和线下宣传进行招募;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需要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对于超出志愿服务组织能力范围的志愿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可向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寻求协助,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应主动为其提供专业志愿培训,以确保活动的高效开展。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

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鼓励和支持各院系部门、社团、学生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投诉、举报。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志,其具体式样和管理办法由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统一规定。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志愿

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鼓励各院系志愿者工作部、社团和其他学生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培养我校学生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一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评奖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鼓励各院系志愿者工作部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各院系志愿者工作部、社团和其它学生组织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校园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该组织开展志愿活动的权利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学校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八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依规查处。

第三十九条 校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责令改正;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该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为了协调各干事的工作进度,提高工作及会议效率,促进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以下简称我部)工作的展开,特制订本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我部例会每周周日晚八点进行一次,会议地点由当周值班干事占教室,干事必须准时参加,否则即为迟到或旷会。

第四十二条 会议由我部部长主持,部门干事参加,该周值班干事作会议记录。会议内容包括分管部门部长简单总结上周工作,并上报下周工作计划。会议记录交给部长存档。

第四十三条 我部干事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请应在开会前一小时以电话或当面告知部长。

第四十四条 我部干事不可无故缺席,如故意缺席或迟到将按照青协请假制度进行相应处置。

第四十五条 青协各部门部长及成员,无故不参加青协例会五次以上者,将取消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干事资格。

第四十六条 各种会议严格实行考核制度,与会成员应提前十分钟进入会场。

第四十七条 会议开始前,请与会者自觉将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调成静音状态, 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

第四十八条 会议进行过程中, 与会者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不准交头接耳,不准来回走动,共同维护会议秩序。

第四十九条 会议鼓励与会者积极发言,但要严肃认真、切实有效、言简意赅、保持应有的尊敬。

第五十条 我部例会要求每位干事带上笔记本和笔,开会期间做好笔记,笔记要求详细准确,以便工作的准确开展。

第五十一条 例会结束后当天,该周值班干事需按格式上交会议记录给部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

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在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领导下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