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社团管理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提高学生社团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促进学生社团和谐平稳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我校具有相近兴趣、爱好、志向的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成立的按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校社团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学生社团工作部行使社团监督管理权。学生社团工作部有权按规定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并保留对其最终解释权。
第四条 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不得影响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的内部管理原则,并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正式注册的社团。社团成立、变更、解散、活动、奖惩均须遵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社团成立注销管理办法
第一节 发起成立社团的原则
第六条 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章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社团章程》等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节 发起成立社团须知
第七条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团现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志愿公益类、文化体育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应确定其所属类别。原则上,社团类别属性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社团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具有约束力、有执行目标的能够促进社团良好发展的规章制度;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全校同学;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校园文明风尚。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明确的校内指导教师或业务指导单位(挂靠部门)。指导单位应是具有行政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学校职能部门、学院、专业教研室、学院党总支、团总支等;指导教师应为我校在职教师;
(六)由20名及以上本校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级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七)社团负责人由一名社团成员担任,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八) 学生社团有团员3人及以上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工作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具有约束力、有执行目标的能够促进社团良好发展的规章制度;
(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团体注册登记表》;
(三)社团组建后一个月内活动计划;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其本人的意见;
(五)业务指导单位的推荐意见;
(六)社团负责人成绩单,学业成绩综合排名须在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需由教务处盖章证明)。
第十条 社团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推荐、罢免的程序;
(八)规章制度修改程序;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社团筹备发起者将第十条例所规定的文件交送至学生社团工作部;
(二)学生社团工作部进行初审后将材料递交至校团委进行最终审核,学生社团工作部将在社团递交材料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对该社团是否能成立作出答复。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第一次社员大会,并交送社团注册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申请筹备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社团;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工作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六)宗教类、气功类、仅吸纳单一民族学生的、跨地跨校联合的、校外机构分支机构性质的、代表和表达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社团;
(七)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的;
(八)其他不宜成立社团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最近一学年凡出现课程不及格的,或学业综合成绩排名在50%以下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三节 新社团成立试运营期
第十四条 社团成立申请在学生社团工作部审议通过之后,并试运营一学期。
第十五条 在试运营期的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立申请将被驳回:
(一)违反国家、学校及学生社团工作部相关规定,并产生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二)社团不能正常运转,如出现人员、资金明显不足的;
(三)不配合学校指导和学生社团工作部工作的;
(四)在试运营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对于未通过试运营期的社团,由学生社团工作部进行财务清算和会员权利保障。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总数应按在校生人数的4‰确定。鼓励符合学校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社团成立,禁止相同类型、相同功能的社团重复注册。
第十八条 新成立的社团在试运营期内的所有活动(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都应该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团活动管理办法》向学生社团工作部提出申请,在活动开展时接受学生社团工作部联系人的现场评议。
第四节 社团注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工作部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工作部可对其强制注销:
(一)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活动;
(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的;
(三)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六)社团人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违规活动而未制止、上报的;
(七)社团从事商业性活动的,私拉赞助的;
(八)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人数在20人以下并且难以维持日常运转的;
(九)社团连续两个月未进行活动的;
(十)社团学期排名在末位的;
(十一)凡私自刻印并使用公章的;
(十二)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者协议的;
(十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工作部应当组织对注销的社团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社团不得组织或参与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待注销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社团工作部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工作部准予注销登记的,社团负责人须领取注销证明文件,上缴该社团的登记证书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 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交由校团委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工作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学生社团工作部报请学校团委予以取缔。
第二十五条 注销社团后需上缴剩余会费至学生社团工作部统一管理,并由学生社团工作部上报至校团委,若社团无法交送剩余会费并且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追回,则由社团干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社团换届及注册制度
第一节 换届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团换届制度(以下简称换届制度)是指各社团在每学年末(通常为每年的6月第三周之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的下一届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参加学生社团工作部组织的认证考核,并经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确认新一届社团负责人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正式换届流程包括四个部分:社团进行换届选举提名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参加学生社团工作部组织的考核;认证考核合格的候选人经过公示和公开选举,最终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正式当选。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换届选举初选要结合社团自身实际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民主选举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换届后,社团新老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学生社团工作部将向所有新任社团负责人颁发聘任证书。
第三十条 社团负责人变更办法:
(一)社团负责人的候选人必须在社团部干事监督下由社团内部投票产生,有效票数必须达到社团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二)原则上社团负责人的候选推荐名额为1人,大型社团(50人以上)或新合并社团可根据需要推荐1-2位候选人;
(三)社团负责人变更需交送候选人申请表、候选人上一学期成绩单、本学年参加活动证明、民主评议结果,经学生社团工作部审查考核后,确定新的社团负责人,新的社团负责人试用期为两个月。在此期间,学生社团工作部对社团负责人进行监督考察,考察合格后,成为新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节 注册制度
第三十一条 社团注册制度(以下简称注册制度)是指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向学生社团工作部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注册、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二条 社团注册为每学年一次。只有完成注册的社团方可开展活动。无故逾期不参加注册的社团将被视为自动解散。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节 活动开展规范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严格进行。
第三十四条 社团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质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团活动应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适合青年学生的活动形式、显著的活动效果和成熟的活动条件,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团活动应具备可靠的安全性,对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突发情况,社团应予以充分的防范。社团开展校外活动或具有一定风险的校内活动时,须由社团负责人向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活动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包括常规活动、非常规活动。非常规活动包括:大型活动、校外活动、户外活动、邀请校外人士参加的活动,其中单场次活动参加人员在一百人以上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可认定为大型活动。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社团工作部提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团活动策划表》,并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社团活动使用学校教室或校内其他场地时,须由社团负责人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团活动策划表》,说明活动内容、性质、规模等,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室借用申请表》或其他相应场地申请表,并按所获批教室及场地使用。
第三十九条 社团在活动完毕后,应负责清理场地。社团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由于社团场地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社团自行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社团活动如需使用宣传品(如条幅、喷绘等)进行宣传,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填写并提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团体活动横幅展板张贴申请表》和附上宣传品小样,经学生社团工作部审核通过、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宣传展示。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四十二条 社团在开展活动的宣传过程中,要本着高效、适度的原则厉行节约,不可过分追求轰动效应。
第四十三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滥用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节 校外活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团举办校外活动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严格审批。社团校外活动应具备可靠的安全性,对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突发情况,社团应能予以充分的防范。
第四十五条 社团开展户外活动需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申请表》经业务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社团需将活动策划、参与人员信息、家长知情书、个人承诺担保书、指导教师意见、活动责任声明、活动全体人员保险单复印件统一交至社团工作部。经社团工作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四十六条 社团在校外活动中所选队长拥有最高决策权与指挥权,队长须负责活动以下事宜:活动对外沟通、对内协调、突发事件处理以及人员安排。
第四十七条 社团在校外期间需与学校保持联络畅通,回校后由队长向社团工作部备案。
第三节 社团活动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社团举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有关校纪校规,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损学校声誉内容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的政治性、纯商业性活动的,有其他违规活动并导致重大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律报送校团委予以注销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经校方审批擅自占用学校场地开展活动者,暂停一学期社团活动。
第五十条 已批准成立的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同时记入团员档案。
第五十一条 社团违反宣传品悬挂要求及规定的,撤除宣传品的同时予以警告、扣分、暂停一学期社团活动处理。
第五十二条 社团运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有关校纪校规的媒体公众号或刊物,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扣分、暂停一学期社团活动直至注销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工作部发现社团存在侵犯会员权益情况或接到会员对其所属社团发生侵犯会员权益事件的举报时应认真调查,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扣分、暂停一学期社团活动直至注销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未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的活动,秉承“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节 学生社团会费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统一指导、自主管理”的财务体制,学生社团对财务进行自主的管理和使用,业务指导单位对社团财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支出。
第五十七条 会费定义为基本会费,即为支付开支,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征收的金额,不包括培训费、活动费用等,社团每年收取会费不得超过20元。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费的收取方案必须提前上报指导教师或业务指导单位批准,会费收取标准应报学生社团工作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使用会费时须有详细计划和预算,将会员所缴会费用于社团发展和会员福利等方向。社团须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用途,保证会员对会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节 社团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社团必须设有两名以上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做好社团帐务记录工作,会计、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第六十一条 社团每季度需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团财务报表》并且附带相关票据,送交业务指导单位审批。票据指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开出发票,则由社团指导教师(或社长)以书面的形式证明无法开出发票的原因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收据、支付页面等)。
第六十二条 社团的帐务须认真记录、核算各项社团收支,明确资金的来源和具体用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便业务指导单位在定期审计时及时获得会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 社团应在每学期末对外公示由业务指导单位审查过的财务报表,接受全体社团及其成员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社团接受学生社团工作部财务审计,如有拖欠不交财务报表,做假账等情况,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扣分、暂停一学期社团活动直至注销处理。
第三节 学生社团大型活动经费申请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可向校团委提出经费申请,由校团委根据社团申请的活动类型和意义给予批复。
第六十六条 社团提出经费申请时,需填写《学生团体联合会活动预算及审批表》,一式两份,注明活动内容、用途、金额,与活动策划书一并提交至学生社团工作部。
第六十七条 活动结束后将发票交给学生社团工作部财务负责人,发票金额应与校团委老师实批金额相同。
第六十八条 每学期统一时间报销发票,不进行零散报销。
第四节 学生社团大型活动经费奖励办法
第六十九条 社团集体参与经批准的活动所获奖项可向学生社团工作部提出奖励申请,经校团委审核给予批复。
第七十条 社团获国家级奖项,中央和国家直属机关、全国总工会系统或北京市级奖项,高校系统奖项,高校同社团类奖项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和200元。
第六章 社团指导教师和挂靠部门管理办法
第一节 指导教师的选聘
第七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在职在职教职工,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学生工作经验,接受校团委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1个学生社团。思想政治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
第七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校团委审批。
第七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聘期为1年,填写《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在校团委备案。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二节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社团发展建设,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工作,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
第七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有计划的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根据社团特点可采取课程、讲座、培训、评审、活动参与等形式开展指导。指导时长均以课时计算,每次指导不少于1课时(45分钟),每学期应开展8课时以上、16课时以下的指导。
第七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参与学生社团开展符合社团自身特点、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1次以上。
第七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学校团委提交《社团培训指导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须了解学生社团各类活动的时间、内容、效果和参与人等情况,提升社团活动的质量。
第三节 指导教师的考核奖惩
第七十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由学校团委统一负责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并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第七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根据具体指导工作成效,由社团管理部门评定指导工作等次,对等次为合格和优秀的指导教师发放工作津贴。津贴发放标准为100元/课时。
第七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团委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一)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二)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三)社团指导教师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不再适合或无法胜任社团指导工作的。
第四节 挂靠部门的选定
第八十条 社团挂靠是根据社团性质将各类学生社团挂靠到与其相关的机构,例如学校职能部门、学二级院、专业教研室、学院党总支、团总支等,挂靠后的社团须接受挂靠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 社团与拟挂靠单位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后签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报校团委批准,由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备案。
第八十二条 签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挂靠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挂靠单位的资源优势,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更好地发展社团。
第五节 挂靠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八十三条 校团委和挂靠单位对挂靠社团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以挂靠单位为主。
第八十四条 挂靠单位应重视学生社团思想引领,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的规划和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八十五条 挂靠单位应为挂靠社团开展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场地、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十五条 挂靠单位应对挂靠社团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若挂靠社团出现重大问题时,挂靠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
第六节 挂靠部门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挂靠单位具有对挂靠社团开展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实习实践等活动,并对社团常规活动具有审批与监督的权力。
第八十七条 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社团的各项评优评奖工作具有审核权。
第八十八条 挂靠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可作为挂靠单位的工作业绩。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社团工作部所有。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团委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