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审计工作» 审计法律法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经审制度》中的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部)系主要负责人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各院(部)系主要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审计,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室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审计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校党委、纪委以及学校的中心工作任务,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以长期发展规划为目标,结合学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形势,界定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并报纪检监察办公室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主要职责:
 

  (一)纪检监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按照学校党委、纪委的意见,提出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2.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依法对审计移交的严重违法违纪线索立案、查处;


  4.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参考


  (二)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向纪检监察办公室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2.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办公室立案查处;


  3.负责制定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长期发展规划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应承担的经济管理职责;


  2.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是否按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预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控制与管理,各项支出是否真实,有无违纪和损失浪费的问题;


  4.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应由本部门承担的重大失误;


  5.预算外的各项收入、支出是否纳入学院财务管理,有无乱收费,使用不合法的收据,截留、隐瞒收入以及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6.本部门的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益情况。设施设备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本单位(部门)的工作需要,是否存在超前购买、重复购置以及闲置浪费的问题;

 

  7.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学校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经学校授权所经办的经济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执行情况如何,有无遗留的经济纠纷和问题;


  9.本部门经办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理,有无遗留的经济纠纷和问题,对三年以上的债权债务是否配合财务部门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处理;


  10.本人是否廉洁自律,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的问题;


  11.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职责权限与义务

 

  第十二条 在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部门)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可能会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解释或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向纪检监察办公室申请复议;


  (四)及时提交下列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1.有关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业务资料;


   3.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4.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六)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了解情况的协助与配合;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审计室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下列权限和义务:


  (一)提请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提供上述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提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审计所需有关资料,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三)若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审计处理意见;


  (四)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室根据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立项、下发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人提供审计资料、进行审前调查等必需的工作步骤,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实施审计检查。


  第十五条 审计室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人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征求学校有关领导的意见。


  第十六条 被审计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室结合被审计人的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定稿)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或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审计室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定稿)有异议的,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天内,可向审计室提出申诉;审计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纪检监察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学校及行业相关规定,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与内容相统一的原则,对被审计人的业绩及存在问题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报告应区别不同情况,对所应负有的责任作出以下界定。


  (一)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建议与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管理层面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苗头性现象,以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的形式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上报学校领导。


  第二十四条 干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其他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室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人或有关单位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或者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审计室可会同纪检监察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学校提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等建议;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