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经审工作手册》中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室设兼职档案管理人员1名,指导立卷人遵守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收集、整理审计归档材料。
第五条 审计室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卷成归档的责任制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综合审计(包括财务收支、专项)等审计项目,立卷人需对立卷项目的档案编制附有页码的目录,并将该目录置于立卷档案的首页,整理成册后,移交审计室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统一装订成册。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六条 审计档案应当归入的文件材料,包括:审计业务和行政文书等类别。
(一)审计业务类
1.审计报告(定稿);
2.有关审计事项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等文件材料。
3.审计工作方案;
4.审计通知书;
5.被审计单位移交材料承诺书;
6.审计工作底稿及其必要的支撑材料;
7.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8.审计报告送达回执;
9.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
10.其他应归档的审计业务材料。
(二)行政文书类
1.上级关于审计工作和表彰的文件;
2.上报学校的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及总结;
3.学校制定的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等;
4.其他应归档的文书材料。
第七条 审计档案中不应归入的材料,包括: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未经领导审签的文件草稿;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应由其他相关单位归档的招投标文件、图纸及合同等;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等。
第八条 审计档案材料根据审计项目内容开展的阶段进行整理归档,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九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一条 纸质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材料目录;
(三)卷内材料;
(四)案卷备考表。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中对材料收集、整理的具体要求:归入档案的纸张统一为A4规格;归入档案的纸张正反面均应为有效文字,不得出现一面为有效文字,另一面为无效文字;文字书写要求工整、整洁,必须使用碳素墨水笔;订书针、大头针、回形针等金属类物品应在归档过程中剔除;归档文书的摆放方向:纵向排版的材料按从上到下方向放置、横向排版的材料按从左到右方向放置;正式形成的审计红头文件须提交2份,且加盖审计室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主审对审计项目的立卷质量和归档工作负责,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审计档案的规范性负责,审计室主任对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密级遵守学校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利用,仅限审计部门内部工作需要。审计室以外的单位、人员不得查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