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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党纪字【2016】3号

  学校各部门: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主管校领导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室)

                                                  2016年5月25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全面发展,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 2010]19号)和《全国总工会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把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与教学科研等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工作,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常委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组织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研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解决措施;
     (三)负责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总结推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的先进经验、有益做法;
     (五)承担中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部署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其他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学校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班子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分管部门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系(院)部等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总支或支部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是第一责任人,正职对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属人员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处级单位领导同时负有协助主管校领导抓好分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组、纪检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健全党组织学习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纳入学习内容,坚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讲廉政党课或作廉政报告制度,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责,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工程建设、干部人事和招生等职权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工作流程,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所辖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做好或配合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如实地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七)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八条  遵照各负其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一)党政办公室:控制学院大型会议的召开;坚决执行中央关于禁止公款出国旅游和变相旅游的规定;坚决落实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规定;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的规定;坚决执行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备规定、电话管理规定和礼品、纪念品登记等制度。

  (二)干部人事处: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免、教育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做好教职工招聘、人才引进、人事调配、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收入申报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

  (三)教务处:严明招生工作纪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和招生考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决杜绝乱设点、乱收费行为;加强招生考试管理,实施“阳光招生”,做到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加强对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录取舞弊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处:严格执行报销、公务卡使用、差旅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劳务费发放管理、发票与收据管理、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教职工公务外出活动管理等各项财经法规,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逐步完善学院预算编制与执行制度,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五)资产管理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工程变更、资金结算、质量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资产设备、采购与招标、房产和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完善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管办法。

  (六)科研处:加强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及学院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端正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诚信各项制度,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保证各项评审、评奖工作公开透明。

 

  第九条  学校纪委在全总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组织协调。按照全总纪委和学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协助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制定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措施,协助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并推动落实。

  (二)监督检查。按照党委的部署,开展对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助党委对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负责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政鉴定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按照规定和权限对学校相关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核、调查、处理。

  (三)严肃执纪问责。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条例,加强纪律审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学校党委成员、部门负责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或年终述职报告中,要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履行责任和廉政、勤政情况,并接受群众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各部门每年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学校纪委。纪委负责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学校党委。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要对照干部廉政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我检查,纪检办公室负责总结上报学校党委和全总机关纪委。

 

  第十二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对象为学校各部门处级及以上干部。考核工作要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由干部人事处负责,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履行职责不力的予以批评督促。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按照权责一致、“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级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

  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干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室)负责,依照党内法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贻误工作的。

  (二)对本部门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设置障碍、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三)由于工作不力,所属或分管部门内发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顶风违纪问题或严重腐败案件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过问、隐瞒不报、拖延不查、执纪不严,酿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选人用人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选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审计、统计、招生、考试、职称评定、招投标等规定,弄虚作假的。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做假帐,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校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等专项资金的。

  (八)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审查,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对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按照权责一致、“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级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

  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需要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