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纪字【2018】3号】
(2018年3月19日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第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督执纪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学校纪委的监督执纪工作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纪委统一受理和审查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学校党委下属的各党的总支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第七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学校纪委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委报告,先沟通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遇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归口受理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学校各单位(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由其按规定程序办理。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反映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学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委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按程序办理。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根据学校纪委综合分析研判意见,对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五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学校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同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六条 谈话应当由学校纪委负责人进行,经批准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函询应当以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直接回复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十八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十九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学校纪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学校纪委书记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纪委书记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审查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开展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六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等,应当以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七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学校纪委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第二十八条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三十条 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组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学校纪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审查组补证。
第三十一条 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组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第三十二条 对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在学校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 审理报告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学校纪委全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学校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名义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
第八章 报 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应将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违反党纪问题线索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委报告备案。
第三十五条 问题线索报备的要求:
(一)对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
(二)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部分属实或基本属实,不需追究党纪责任,但要对党员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在完成对党员干部组织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
(三)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对党员干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
(四)对党员干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1个月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学校纪委有关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