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
(2019年4月17日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第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督执纪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学校纪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纪委统一受理和审查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学校党委下属的各党的总支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第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学校纪委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委报告,先沟通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
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监督检查、纪律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校党委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学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整改、廉洁从政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条 学校纪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学校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上级巡视、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先做认真核查,综合用好上级巡视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察督办,推动整改。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由纪委办公室归口受理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总机关纪检监察组、全总机关纪委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学校纪委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根据学校纪委综合分析研判意见,对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对反映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学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委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按程序办理。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和纪委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三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对需要谈话函询学校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同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 谈话应当由学校纪委负责人进行,经批准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学校纪委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函询应当以学校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直接回复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七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纪委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第三十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学校纪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章 纪律审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涉嫌严重违纪问题审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第三十五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人员立案审查,学校纪委书记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方案。
经纪委书记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三十六条 审查组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依照党章党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开展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立案审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学校纪委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
第三十八条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审查报告以及个人检查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进行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八章 审 理
第四十条 学校纪委对涉嫌违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审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学校纪委办公室对涉嫌违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必要时审理组人员可为学校纪委委员),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组重新审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学校纪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审查组补充审查。
第四十三条 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审查简况、违纪违法事实、涉案财物处置、审查处理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第四十四条 对给予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分的,在学校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五条 审理报告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学校纪委全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学校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学校纪委办公室名义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第四十七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学校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交由上级纪检机关处理。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九章 报 备
第四十八条 学校纪委应将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违反党纪问题线索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委报告备案。
第四十九条 问题线索报备的要求:
(一)对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
(二)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部分属实或基本属实,不需追究党纪责任,但要对党员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在完成对党员干部组织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
(三)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对党员干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
(四)对党员干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1个月内。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16日印发的《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学校纪委有关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