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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各党总支、支部: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规范(试行)》(校党字〔2023〕15号)经学校党委常委会2023年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委员会

2023年9月11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工作规范(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有关精神,切实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基本原则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健全学校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各负其责、分级实施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或者免于纪律处分的,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为有效抓手,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不犯错误或者少犯错误,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三、实施主体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学校各级党组织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协同实施。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学校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本领域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

四、适用情形

(一)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1.在安排部署重大紧急任务、监督检查工作、单独交办工作或者个别听取工作汇报时,有必要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意见要求的;

2.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笼统、没有实质内容的,或者难以查证、无从查起的;

4.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5.存在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

6.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但具有减轻处分情形的;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到位,需要提醒督促的;

8.巡视巡察、审计审查或者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微的;

9.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

10.其他适用情形。

(二)第一种形态的禁用情形

1.明显违纪或者问题线索反映具体、可查性较强的;

2.顶风违纪或者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又违纪的;

3.被反映人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

4.约谈提醒可能影响被反映人审查调查的;

5.其他不得适用情形。

五、适用措施及其要求

(一)法规依据

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之规定。

(二)适用对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组织人事关系在学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含非党员干部)可以参照适用。

(三)适用措施

根据中央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结合学校实际,第一种形态适用措施主要包括:提醒谈话、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等。

上述适用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适用措施具体要求

1.提醒谈话。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由实施人员批准并同步实施。

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醒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单独或者会同学校纪委书记实施。

对处级领导干部提醒谈话,由分管联系学校领导实施,或者由学校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其中,对副处级领导干部提醒谈话,可由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

对其他党员干部提醒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学校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所在单位的纪检委员应当参加。

2.谈话函询。纪委办公室在处理信访举报或者问题线索时,对具有以下情形的,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理: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经核查后能够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类处理的;反映的问题基本不实,应当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纪委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实施。必要时,需经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以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一般由纪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回复纪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根据谈话函询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批评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一定问题,尚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者构成违纪,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及时对其批评教育。

对处级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由分管联系学校领导实施,必要时,也可与学校党委书记、学校纪委书记一并实施。其中,对副处级领导干部批评教育,可由分管联系学校领导委托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学校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对其他党员干部批评教育,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学校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所在单位的纪检委员应当参加。

通过纪律审查,党员轻微违纪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违反党纪应当给予警告、但是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的,原则上均由学校纪委给予批评教育。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一定问题,尚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者构成违纪,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通过纪律审查,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作出书面检查的人员应当在一周内完成书面检查,由其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有关单位,同时向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报备。

5.通报批评。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或者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受到处分;或者失职失责被问责追责;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学校党委、纪委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批评、警示曝光。被通报批评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讨。

6.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员干部因违规违纪受到提醒谈话、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者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收到巡视巡察、审计审查、专项检查反馈的问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或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将说明或者检查情况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召开后的一周内向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报备。

7.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存在一定问题,尚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者构成违纪,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通过纪律审查,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通过纪律审查,已经构成违纪,但经综合考量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处理的情形,也可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学校纪委书记作为主谈话人,也可由主谈话人委托分管联系学校领导或者学校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其中,对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可由分管联系学校领导作为主谈话人,也可由主谈话人委托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学校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所在单位的纪检委员应当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应当由党的工作部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责任纪律

(一)压实主体责任

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的共同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审批”原则,统筹结合“管事”与“管人”的综合效果组织实施。实施第一种形态单位意见一般由实施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学校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批准人的分管联系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对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应当及时按程序启动;对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或者学校纪委报告,对应知晓而不知晓、应启动而不启动、应报告而不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对于虚报、漏报、隐瞒不报的,从严从重处理。

学校党委应当把各级党组织和学校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年终述责述廉考核。各级党组织、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年度内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手册》开展随机抽检,并做好监督检查登记。党委组织部在实施《党组织工作手册》年度监督检查时,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手册》一并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纪委办公室开展分析汇总,向学校党委汇报。

(二)明确党员责任

党员干部(以及本工作规范所指适用对象)为第一种形态实施对象的,在适用第一种形态时,要如实、主动、全面、客观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中,实施人员和实施对象均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失泄密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规范工作程序

学校各单位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要严格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规范开展工作。

1.各单位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前应当填报《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记录》,并按职责权限审批。运用第一种形态前如有疑问,可先与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沟通确认后,再按程序审批。

2.《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记录》应当一人一审批、一事一审批。未经分管联系学校领导批准同意的,不得实施。

3.运用第一种形态按程序启动后,实施人员应当主动联系实施对象,并通知实施对象计划实施时间和实施地点。

4.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实施人员和实施对象应当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记录》亲笔签字确认。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记录

填表单位(公章):

实施对象姓名


政治

面貌


性别


党组织及党务(或部门职务)


问题线索来源

□无问题线索 □部门自查自收 □其他部门转交

□上级交办  □巡视审计检查  □其他  

问题线索是否

需要移交

□需要 □不需要

如需要移交请填写拟移交部门  

存在主要问题


实施第一种形态

单位意见

请在相应“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 前的□内打“√”。


□提醒谈话 □谈话函询

□批评教育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

□诫勉谈话  □其他措施  


签字:  年 月 日

计划实施时间

分至

计划实施地点

 校区     

计划实施人员


分管联系学校

领导审批意见


□同意 □不同意 □其他(如暂缓等)  



签字:  年 月 日


实施记录内容:

实施对象存在的问题】……



【对实施对象提出的要求】……



【实施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认识】……



【有关处理意见建议】……



【其他情况】……




实施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实施对象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实施记录内容可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