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各党总支、教工党支部: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报告、约谈、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委员会
2020年5月18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报告、约谈、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全国总工会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意见》《中共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报告、约谈、检查工作的规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及各基层党组织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报告、约谈、检查工作,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书育人环境,为学校干事创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报告、约谈、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警示在先、预防在前、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实事求是、精准施策,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报告
第四条 学校各党总支、教工党支部负责人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报告作为每年基层党建述职评议重要内容,向学校党委及本部门党员汇报;对本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五条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全总党组及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 “两个责任”情况;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五)本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约谈
第六条 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督促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 约谈人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纪委书记,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约谈对象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特定党员干部职工。
第八条 约谈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每年应至少与约谈对象约谈一次。
第九条 约谈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约谈、督促整改。
第十条 约谈一般采取单独谈话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约谈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约谈对象贯彻落实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维护党的各项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四风”等方面的情况;
(二)了解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遵守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三)了解约谈对象分管领域、所在单位(部门)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风险排查、中央巡视组下沉巡视或专项检查等涉及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努力方向或整改意见;
(五)听取约谈对象对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二条 约谈工作应形成书面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风廉政工作约谈报备表》,交纪委办公室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职务晋升和评优评先的参考。
第四章 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学校各党总支、教工党支部履行“两个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任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采取自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学校各党总支、教工党支部应将落实“两个责任”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相融合,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话谈心的重要内容。及时排查党风廉政建设风险点,分析表现形式及原因,制定防控措施,定期(一般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开展自查。
(二)专项检查。学校党委适时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以抽查为主,重点抽查上一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党员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党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应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报告、约谈、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党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4月13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工作约谈制度的规定(试行)》(校党字【2018】4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