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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运用核查通知单><监督建议书>加强纪委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各党总支、教工支部:

 

  《关于运用《核查通知单》《监督建议书》加强纪委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关于运用《核查通知单》《监督建议书》加强纪委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进一步规范我校纪律检查工作,强化纪委日常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中央纪委关于加强信访监督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核查通知单》《监督建议书》的实施原则:

 

  (一)严格依规开展,确保严肃性;

 

  (二)明确适应情形,保证准确性;

 

  (三)突出问题导向,加强针对性;

 

  (四)加强跟踪督办,注重实效性。

 

  第二章  核查通知单

 

  第二条 《核查通知单》,是指学校纪委在开展日常监督、受理信访举报过程中,需要相关个人或部门配合纪委进行核查、作出说明时,所下发的通知。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纪委办公室可向相关个人或部门发出《核查通知单》:

 

  (一)接到上级部门或学校党政领导指示,依照党纪、政纪和学校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时;

 

  (二)处理信访举报,需要有关个人或部门提供文字说明、各种证据时;

 

  (三)进行例行检查、调查,需要有关个人或部门提供文字说明、各种证据时;

 

  (四)教职工及学生反映的热点问题,需要有关个人或部门作出解释、答复时;

 

  (五)需要发出核查通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核查通知单》由纪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由纪委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有关个人或部门应自收到《核查通知单》七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书面报告纪委办公室。

 

  第三章  监督建议书

 

  第五条 《监督建议书》主要适用于学校纪委在依法依纪依规履行职能过程中,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被监督对象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纠正措施、强化监管、健全制度的建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纪委办公室可向个人或部门发出《监督建议书》,提出工作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一)在维护党风政风、遵守党纪政纪、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中,不作为或者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行政部署要求不坚决、推进重点工作不力,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

 

  (三)个人或部门作出的决定、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校的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四)个人或部门给国家、学校、集体利益和职工权益造成危害或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的;

 

  (五)在干部任用、专业技术岗位晋升、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与聘用、评优选先、基建项目、修缮工程、招标采购、招生录取、资产经营、创收经营、服务外包、因公因私出国(境)、对外办学、经费使用、学生党员发展、学生奖助贷评选等事项中,程序明显不合规,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当予以纠正的;

 

  (六)在巡视巡察、专项检查、案件查办和日常监督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存在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的。

 

  (七)需要提出纪检监督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督建议书》经纪委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报纪委书记签发后,由纪委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

 

  第八条 有关个人或部门应当自收到《监督建议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或整改时间表书面报告学校纪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落实的,需向校纪委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督对象对建议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纪委办公室提出,并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条 对监督建议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纪委办公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党委批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监督建议书》及对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将一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