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教学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育教学项目(以下简称教学项目)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界定
教学项目经费系指学院对经评审立项建设的各类教学项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多媒体课件建设项目、双语教学课程建设项目等)资助的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
(一)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地点、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耗材购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买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所需耗材发生的费用。
(六)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高校在校生劳务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劳务费的支出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九)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以及项目申报部门的在职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餐费:指在项目研究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就餐、购买食品、饮料等费用。报销比例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5%。
(十一)交通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内及赴周边省市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如乘坐出租车等发生的费用,自驾车发生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报销比例控制在总经费的10%以内。
(十二)通讯费:指在项目研究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通讯费用,包括邮寄费、电话费、上网费等。报销比例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5%。
(十三)培训费:指在项目研究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与实践相关的培训费用。
(十四)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这类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包括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办公用品(须提供明细)等与项目运行相关的经费支出。
三、经费管理
(一)教学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二)教学项目经费的使用及报销实行预算控制制度,未列入项目经费预算科目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教学项目经费的核定、登记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经费报销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及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即项目负责人为经费报销人。
(五)教学项目经费报销程序为:财务处进行票据审核,教务处登记报销数额,主管教学院长签字,财务处报销。
(六)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况,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未报告者,暂停拨款,待履行相关手续后,再恢复拨款。
1.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的;
2.项目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3.项目负责人变更的;
4.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的。
(七)所有项目均需接受学院组织的中期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使用二期经费。
(八)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不得无故中止。无故中止的,学院将停止后续拨款,并追回前期拨款。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