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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教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部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字[2019]11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教育部文件及我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经费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央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高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师和学生、课内和课外教育教学活动,用于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创业教育等各个方面。

(二)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预算管理,编制本校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三)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四)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购置单价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专项资金结合我校实际开支范围如下:

1.设备费:主要包括专业仪器设备的购置、自制设备研制过程中配件、教学管理软件开发及采购、专用软件购买费、材料的采购等。用于教学的通用办公设备,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行采购。

2. 材料费:主要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发生的费用。

4.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5.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与实践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地点、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应列入学校当年整体会议计划中,未列入的会议开支不予报销。

7. 境内外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学习交流、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境内外交通、食宿、会务费及其他费用,有关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 办公用品费(含耗材):指在项目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发生的购买纸、笔、本、文件夹等办公用品费,以及打印、复印、扫描等所需耗材发生的费用。耗材的采购按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9.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印刷费。

11.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高校在校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高校在校生劳务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本校教职人员,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20%

12. 专家咨询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报酬和成果鉴定等费用。专家需为项目相关领域内人员。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校教职人员,包含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放费用参照学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执行。专家咨询费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20%

13. 其他: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邮电费、手续费、交通费、餐费(因加班产生的工作餐费用)等杂费,需单独列示,预算不超过总经费10%

二、预算管理与决算管理

(一)项目经费的使用及报销实行预算控制制度,未列入项目经费预算科目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预算执行过程中,本办法有明确比例规定的支出类别不得调整。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

(三)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总经费的预算分配、核算、监督及指导工作。

(四)年度终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及学校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一)项目实行绩效管理。需严格按照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执行,实时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不得随意调整实施方案,延迟实施进度,更改绩效目标。

(二)项目中期,需提交中期绩效自评报告和文字材料;年度终了,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学校将及时在学校网站对社会公开,并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将把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三)教务处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进行整改,在此期间须暂停该项目经费的报销工作。整改验收通过后,项目经费报销工作方可恢复。

四、严格项目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规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项目申报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教育教学改革专项”项目经费支出报销时,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联签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校领导联签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校领导联签审批,主管财务校领导会签;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校领导联签审批,财务处长、主管财务校领导会签;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主管部门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联签后,报校长审批。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书明确的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积极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按照项目预算及有关部门明确的经费使用进度及截止时间,完成项目经费的使用及报销工作。

(三)项目一经批准即可实施,期间不得无故中止。无故中止的,学校将限制后续申请立项资格。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019年4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