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了解学校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课堂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学校课堂教学平稳有序的进行,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听课人员及时间要求
第二条 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一学时。
第三条 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务处工作人员、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师资队伍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二学时。
第四条 教学院系部正副主任(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二学时;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三学时;教学秘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二学时。
第三章 听课要求
第五条 听课重点是本、专科生的课堂教学。
第六条 听课有指定听课和随机听课两种形式,未接到指定听课通知时,需自选随机听课。
第七条 听课人员在听课时应重点了解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一)教师授课与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
(二)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三)教师和学生对教学设施(设备)、教学条件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听课管理
第八条 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应认真填写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表》。
第九条 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听课人员的听课表,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分发、收回、保管;各教学院系部听课人员的听课表,由所在部门教学秘书分发,每学期按时间要求收齐后交至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教务处及各教学院系部应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表》中所反映的涉及教学和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凡属全校性问题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或由学校教学主管院长责成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紧急情况须立即向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通报,并由其责成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参与听课的人员应认真执行听课制度。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公布全校听课人员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执行听课制度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认真执行听课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暂行规定》(院教字[2005]19号)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