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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教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院教字[2018]5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我校学术讲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学术讲座的积极开展,促进学术氛围的形成和教师专业水平的提升,提高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职业能力,丰富课程形式,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规划,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形式

第一条 学术讲座按其规模分为校级学术讲座和院、系、部级学术讲座。

    第二条校级学术讲座指面向全校师生乃至校外有关人士的学术讲座。由系列讲座公选课和不定期学术讲座公选课组成。校级讲座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院、系、部承办,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举办。

第三条院、系、部级学术讲座指主要面向各院、系、部内部师生的学术讲座,由各院、系、部组织举办。

第三章  学术讲座的内容

第四条 具体承办学术活动的部门负责人应对学术讲座严格审查、把关,学术讲座的内容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应保证教学要求,严谨、认真的传授专业知识。

(三)服务于学校专业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传播专业领域前沿信息,推动教育教学创新。

(四)有助于拓宽学生专业知识面,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学术讲座人员

第五条 学术讲座者可以是以下人员:一是校内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二是无副高职称者但经本各院、系、部负责人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授推荐的;三是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或具有同等职称资历的实务界人士。经部门审核推荐、教务处批复后可举办学术讲座。

第六条 学校聘请的校外讲座人员应是在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领域或实务界具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或实务界人士,讲座内容能够对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起到指导作用。

第五章  学术讲座组织管理

第七条 校级学术讲座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院、系、部级学术讲座由各院、系、部组织管理。

第八条 每学期末,教务处制定下一学期校级学术讲座学期计划,指导全校学术讲座的开展。各院、系、部应根据学校计划和要求,结合专业实际,制定本部门学术讲座的学期计划,并填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确定每学期学术讲座次数、人选、选题及预排时间。

第九条 校级学术讲座由教务处做好资料存档工作,院、系、部讲座由各承办单位做好存档工作。

第六章 学生选课及学习要求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级学术讲座的选修,可获得相应的选修课学分。系列讲座公选课考勤未达到2/3的同学,视为未完成学习。不定期讲座公选课累计达到12次讲座可获得2个学分,讲座次数按学年累计,每年7月份考核,超过一个学年不再累计。

第十一条 系列讲座公选课由教务处统一按照校级公选课的方式组织选课。开课第一周为学生试听周,在此周末前,学生可通过教务系统退选、改选或补选其他课程,过时不再办理。学生已选定的课程,未完成学习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未经选课程序而参加考试的,其成绩不予承认。该课程为考查课,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考试方式可灵活多样,一般由申请部门自行掌握。

第十二条 不定期学术讲座公选课由其他校级学术讲座组成,不包含系列讲座公选课的课程。每次讲座前完成报名,按照报名名单严格执行考勤。未报名的同学,其考勤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名称相同或相近的系列讲座公选课仅计一次学分。

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举办学术讲座的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学术讲座时间每次一般为2小时,主讲人须提前认真准备讲座内容和宣讲PPT。承办部门应事先了解相关内容并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教务处须提前3-5天通过网上公告以及承办单位张贴海报等形式公布讲座信息,并做好场地安排、设施保障、环境布置及影像摄制等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组织学生和教师按时参加讲座,并安排相关人员负责讲座主持、现场管理及现场影像摄制等事宜。

第八章 讲座费用

学术讲座费用以院字[2011]6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依据。如有变化以人事处发文为准。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关于举办大学生学术讲座规定(修订)》(院教字[2010]17号)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院教字[2013]1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