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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教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教学成果评奖暂行办法(院教字[201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实用性、推广性、创新性,对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院教职工监督。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四条  教育教学成果评奖范围:

1.教学类。在转变教育思想,调整专业结构,注重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创业教育,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教育管理类。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五条  申报教育教学成果的项目,以已结项、并经过两年(含)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各级各类教改项目为主;非教改立项项目,即在专业、课程建设以及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并经实践(时间应不少于两年)检验效果突出的教育教学成果亦可申报。

第六条  凡在我院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三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标准

第七条  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的获奖比例一般不超过申报总数的10%,二等奖的获奖比例一般不超过申报总数的15%,三等奖的获奖比例一般不超过申报总数的20%。获得院级一等奖的成果可优先被推荐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八条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并取得较好人才培养效益、教育教学管理效益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所突破,有一定人才培养效益、教育教学管理效益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四章 评奖时间与评奖程序

第九条  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院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行逐级推荐制度。申报者按照要求向本部门提出申请,本部门审核后,择优向教务处推荐参加院级教育教学成果评奖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院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

2.直接参加了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3人。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或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在阅读相关材料或听取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的汇报后,按照事先确定的获奖名额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院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过程任何环节的工作。

第十四条  院级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获奖成果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异议由教务处统一受理。教务处收到异议后,将异议材料转给推荐部门。推荐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如有必要,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异议及处理结果进行复核。教务处应在异议处理完毕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异议期结束后,学院教学成果评奖结果经主管教学院长核准后,教务处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励形式

第十八条学院教学成果奖获得者除获得奖励证书外,还可获得一定额度的奖金,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十九条  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将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