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加快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开课、开新课的界定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新开课:
1.新教师首次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
2.教师首次独立承担本人未曾讲授过的课程的教学;
3.凡承担学校未曾开设过的课程的教学视为开新课。
二、新开课程申报条件
(一)新开课程必须是本学科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应当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二)新开课程必须经所在教学单位严格论证,不得因人设课。确定新开课程的同时,须相应核减本专业其他课程及课时数,使本专业课程时数限定在学校规定的专业总课时数以内。
(三)新开课程必须切实保证任课教师可以按时上岗,任课教师必须熟悉并完全掌握新开课程内容,新教师还须通过人事处、教务处组织的试讲。
(四)新开课程必须有明确的开课目的。
(五)新开课程必须有详细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各教学主要环节:授课、讨论、实验实践、作业、考核、成绩评定、教材及参考书等的安排,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开课教师联系方式等。
(六)新开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实验已具备开出条件。
(七)教案已基本完成。
三、新开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
(一)任课资格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务,新教师应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助教工作期满且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基本要求
1.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
2.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四、开新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
(一)任课资格
1.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
2.至少主讲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
(二)基本要求
1.在拟开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或发表过相关论文、出版过相关著作;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选定或编写出有一定质量的教材或讲义;
3.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五、新开课、开新课的申报程序
(一)根据学校专业发展的要求,我校新开课程实行教学系(院)部根据教学需要安排与教师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课教师于第五周前向所在系(院)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申请表》(一式二份)、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与本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情况和研究成果目录等。新开课教师还需提交助教工作期的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
(三)各教学系(院)部负责对教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新开课及开新课教师进行试讲考核,经教研室及系(院)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开课。
(四)教学秘书于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放假前将《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认定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批准后教务处发出教学任务书。
(五)所有课程的主要内容、授课方式、先修要求等若有变动,不需申报新课,但应及时通知教务处修改相应的课程信息。
六、新开课、开新课的管理与考核
(一)各教研室要为新开课教师配备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负责指导。
(二)在正式讲授第一节课之前,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必须认真写好所授课程全部内容二分之一以上的教案。
(三)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系(院)部负责人和指导老师应热情关心,定期听课,了解课堂效果、学生反映,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为保证开课的质量,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开新课或新开课不能超过1门。
(五)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在课程教学结束后,应提交书面的教学总结,经各教学系(院)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院长)审阅并签字后由所在教学单位存档备查。
(六)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教学应进行考核和评价,学期末学生评教成绩低于85分者暂停开课一学期,作好重新开课准备,重新办理申报开课手续。
(七)学校承认教师新开课、开新课所增加的工作量。
(八)各专业教研室及系(院)部应加强对新开课程的考察、监督,如发现教师职业道德未达到教学水准者,或放任学生、教学不严谨者,或未能如期提交相关教学材料等等情况,已经不能保证本门课程的正常教学,教研室及系(院)部有权建议学校教学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或终止该课程的教学活动。
七、停开课程
(一)任课教师由于各种原因申请停课,须向所在系(院)部提交停课申请。原则上已排课特别是已有学生选课的课程不得停开,具体问题由开课系(院)部自行解决。特殊情况经系(院)部、教务处批准同意停开的课程,任课教师及开课系(院)部须妥善处理已选课学生的退课事宜。
(二)每学期选课结束后,对于选课人数少于15人(专业课)由开课系(院)部通知任课教师停开该课,选课人数少于30人(公共课)的本科课程,教务处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停开该课。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