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优秀教学资源的共享平台,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及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要求,学校已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鼓励其他院系继续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并予以支持,鼓励专业课程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学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条 学校辅修制度包括辅修第二专业和辅修第二学位两种形式。
辅修第二专业指学生在修读第一专业(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专业类(可以在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主干课程。
辅修第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第一专业(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主干课程,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获得该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要求
第三条 辅修专业应有专门的培养方案。辅修课程应为专业必修课程。
第四条 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第二专业须修读的专业核心课程不少于30学分。第二学位总学分应不少于46学分,含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条 辅修专业修读的课程与主修专业修读的课程相同,即学时完全相同时,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第六条 第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的规范与质量要求与主修专业一致。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经批准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辅修)最长不得超过六年。辅修第二学位的学生第八学期同时完成两个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并答辩,或毕业后两年内完成第二学位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并答辩。主修与辅修总的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校本科学生在完成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各门课程(含选修课)成绩无不及格,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的,可申请辅修第二学位。
第九条 每年春季学期第五周前,相关系(院)部应将当年第二专业(学位)的设置、教学计划和拟招生人数及根据专业特点确定的报名条件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 教务处在春季学期中期公布第二专业(学位)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到主修专业所在系(院)部教学秘书处办理手续,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本科生辅修申请表》(附后),经所在系(院)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接收系(院)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名单经开设辅修专业(学位)系(院)部审核后,将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被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期学费,然后持缴费收据到教务处报到注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辅修第二学位的学生可以转为辅修第二专业,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可转为辅修第二学位。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系(院)部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根据各系(院)部具体情况采取单独编班和随班听课两种方式培养,辅修人数超过15人(含)的专业原则上应单独编班,单独编班的课程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人数少于15人的随班听课。对独立开设的辅修班,需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相关系(院)部要选派优秀教师承担教学任务,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保证教学质量。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享有与本系(院)部学生同等的教学条件。
第十七条 辅修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系(院)部管理。
第十八条 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成绩管理由辅修系(院)部负责。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七天内将签字后的成绩单交辅修系(院)部,并录入到教务系统。辅修系(院)部汇总后,在每学期第四周前将上一学期成绩单按专业装订后集中送教务处学籍学位科。
第十九条 学生在辅修学习过程中,若主修专业课程累计出现3门(含)以上不及格者,则取消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资格。辅修的课程,最多允许出现3门不及格。不及格课程必须补修,办理完缴费及注册手续后,补修者可随同单独设班的下一年级的辅修专业同一课程听课及考核,也可随相同的第一专业同一课程听课及考核。如无相同的第一专业,则随相近的第一专业听课及考核。补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取消辅修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在我校有交换生项目或开设暑期
学校的国内外高校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学分可用于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分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应提供学习记录,学校审核同意后,在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笔试并获通过后,按照学时给予学分认定。学分可用于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分认定。
第二十二条 辅修期间,主修专业的学习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须终止辅修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 主修专业课程与辅修专业课程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其主修专业系(院)部应向辅修专业系(院)部出具书面证明。辅修专业系(院)部应允许学生按照主讲教师的要求完成该课程的学习,或者通过缓考取得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习结束后,辅修系(院)部应制作第二专业(学位)学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三份送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一份在学生毕业时放进学生档案,一份由教务处存档保管,一份本系(院)部留存。
第二十六条 欲终止修读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在该学期注册后两周内向辅修系(院)部提交书面申请,辅修系(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签署同意意见后申请者可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已往学期发生的辅修学费不再退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未修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要求的学分,其所修及格课程可视同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视课程名称而定),课程成绩及学分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库。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修满第二专业学分者,由学校颁发写实性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修完第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规定的各类学分,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发给写实性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对未达到第二学士学位学分要求但达到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要求者,可发给相应专业的写实性辅修毕业证书。
第六章 收费及经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辅修采取收费修读制,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收费标准为:文科专业为100元/学分,理工科专业为120元/学分。
第三十二条 辅修学费按学期缴纳。收费部门为学校财务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编制年度教学经费预算时,根据辅修专业学生人数、课时数等编制系(院)部辅修专业(学位)专项教学经费。该项经费须专款专用,即主要用于支付教师辅修专业(学位)教学的课时费、班主任津贴及相关教学管理支出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