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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教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培养方案管理规定(院教字[2012]25号)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思想的集中体现,是人才培养的指导性和指令性教学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开展教学基本建设、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依据。为了稳定学校教学秩序,保证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部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遵循素质教育理念,努力实现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 既要考虑社会发展,人才市场对学生的统一要求,又要有利学生个性及特长的发展。

第三条 要在统一要求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努力体现办学特色,全面实施因材施教,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处理好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第四条 制定培养方案时,注意做到四个“统一”:思想品德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统一,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统一,理论与实际的统一,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的统一。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系(院)主任(院长)具体负责。

第六条 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与要求、学制与学位、课程体系及学分分配、专业特色、专业主干课程及特色课程介绍、实践教学总体设计、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等。

第七条  培养方案制定的一般程序是:

(一)教务处提出学校制定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及要求;

(二)各专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教务处提出的指导意见和要求,主持制定本专业培养方案。

(三)各教学系(院)要邀请专业人士和行业专家(不少于5人)对培养方案进行指导论证,形成专家意见。经系(院)负责人审核后,将定稿的培养方案连同专家意见复印件一同提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各系(院)上报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主管院长、院长进行审核。各教学系(院)根据专家意见、教务处意见、院领导意见再次修改,修改后教务处、院领导再次审核,经院长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经常性的培养方案管理由教务处教研科负责。

第九条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及培养方案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批准实施的培养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条 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未履行相关程序,即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一)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习年限的调整;

(二)课程设置、学时分配、课程顺序的全面调整;

(三)个别课程的设置、学时、顺序的调整。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一条 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以对培养方案的调整提出建议,但需遵循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对培养方案作局部调整时(如个别课程的学时安排、课程顺序的调整等),由教研室主任提出,系(院)会议讨论通过,系(院)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培养方案中个别课程调整后总学时、学分应与原始培养方案总体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需要对培养方案作较大范围调整时(如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习年限、课程设置的调整等),由系(院)教学副主任提出建议,系(院)全体教师会议讨论通过,系(院)主任(院长)签字,由各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查,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系(院)培养方案调整工作的申报必须在上一个学期的第8个教学周末之前,此后不再受理调整培养方案,以确保下一学期排课和购买教材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学计划管理规定》(院教字【2007】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