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各系(院)增设新专业的管理,明确专业设置的原则及基本条件,完善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请增设新专业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申报新专业必须符合学校学科专业整体发展规划及定位。
第三条 有详尽的人才需求调查及论证报告。
第四条 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其它各项教学条件基本具备。
第五条 有能力承担拟增设专业全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学任务(包括讲课、实验、实习、辅导等),并能保证一定的教学质量。
第六条 应配备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第七条 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必须能保证拟增设专业教学的基本需要,同时应附实验、实训项目建设计划。
第三章 申请增设新专业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及高职院校专业目录,由申请增设新专业的系(院)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填写申请表并附上详细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有关材料,在正式招生前一年的六月底之前送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对各系(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于八月底之前报全总和教育部审批(备案)。
凡未经全总和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的专业,一律不得纳入正式招生计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关于增设新专业的暂行实施办法》(院教字[2005]3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