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水平,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二条 有关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人才培养模式等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均可申请立项。
第三条 注重教学改革项目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成果应该是研究、实践的总结。
第四条 有利于探索实施因材施教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多样化模式,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特色人才的培养;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高等教育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已经成为精品教材、精品课程的立项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立项。
第六条 凡已获准教育部或北京市教改立项的课题不再列为院级项目。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含)以上学位,且来院工作满一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原有教育教学类项目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申请书》(附后),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项目的立项率不超过90%,评审结果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课题的研究及实践负总责,保证研究计划的按时完成,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 教务处教研科负责全校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组织项目的立项申报、进行过程管理及结项验收和项目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立项申请书拟定的完成时间,项目进程过半时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需要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立项项目中期检查登记表》。
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及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现存问题;经费使用开支情况。
中期检查由教务处会同相关系(院)部共同实施。中期检查采取自查与专家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教务处对各项目的工作进展实行目标管理。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计划进程,每学期末以书面总结的形式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的结项有公开发表论文及专家评审两种方式。
院级重点项目以公开发表论文方式结项的标准:1.若是权威期刊的,1篇即可。2.核心期刊,2篇(其中本院学报发表的不超过1篇)。3.其他刊物,3篇。刊物级别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期刊分类办法》为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期刊分类办法》没有囊括,而又属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刊的可认定核心期刊。一篇论文的字数应不少于3000字。
院级重点项目以专家评审方式结项的标准:参会专家须有90%(含)以上同意结项。
院级一般项目以公开发表论文方式结项的标准:1.若是核心期刊的,1篇(非本院学报发表)即可。2.其他刊物,2篇。3.刊物级别及论文字数同上。
院级一般项目以专家评审方式结项的标准:参会专家须有70%(含)以上同意结项。
所有结项项目负责人均需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项审批书》,通过公开发表论文方式结项的,还需向教务处提交与项目相关的成果原件(供核实)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封面、目录、版权页,供存档用)。
第十六条 成果已获得学校、省(部)级、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不经评审即可结项。项目负责人除需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项审批书》外,还需向教务处提交相关获奖证书原件(以供核实)及复印件(以供存档)。
第十七条 项目成果归学校所有,可以在院内推广或共享。成果的校外转让、推广、专利申请等应经学校同意。
第十八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活动。凡获得院级优秀成果一等奖者,学校将优先推荐更高一级的教育教学成果评奖。
第十九条 经评审不能结项的项目需按照专家的评审意见继续开展研究与实践,待项目成果达到预期目标时可再次提出结项申请。
第二十条 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立项项目延期申请书》,一个项目只允许提出一次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对批准立项的院级项目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对获准北京市、教育部教改立项的项目学校将提供配套经费支持(一般不低于所得经费的50%)。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性审批,分期拨付。立项后先拨付经费的4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经费的30%,剩余的30%待项目完成并鉴定合格后拨付。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教学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院教字[2011]1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时间安排
第二十三条 每年11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申请与立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原制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实施办法》(院教字[2005]37号)、《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及经费使用若干规定》(院教字[2006]25号)、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院教字[2008]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