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十三五”规划,服务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服务高素质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政治素质过硬、劳动情怀深厚、专业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早日实现“打造一流的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宏伟目标,学校教务处会同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认真研究了国家政策及我校专业特色,申请引进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认证项目,并在全校范围内启动并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培养计划。希望通过系统的培训工作,适应我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夯实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升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在毕业前获取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书。现将首期培训班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介绍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国家职业资格工种之一。2017年9月12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中仅保留139项职业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中坚力量,获得了国家和广大从业者认可,仍然保留在“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中,含金量颇高。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由此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已经成为企业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中心问题。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状态的重要因素是劳动关系管理的规范化问题,而规范的劳动关系管理有赖于专业的、高素质的劳动关系管理人员,因此,政府、企业和工会等劳动关系协调的部门均需要大批具备劳动关系专门技能的人才。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共设四个等级。2019年4月2日公布的新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首次将高校学生纳入了报考范围内。我校在校学生可以根据本人需要,自愿报考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二、学校的相关政策支持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培养计划的实施
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时 间 |
授课内容 |
2019年6月 |
劳动关系协调员培养计划宣讲(涿州) |
2019年6月 |
劳动关系协调员培养计划宣讲(北京) |
2019年9月7日 |
第一讲 劳动标准管理 |
2019年9月8日 |
第二讲 劳动合同管理 |
2019年9月14日 |
第三讲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
2019年9月15日 |
第四讲 劳动规则制度 |
2019年9月21日 |
第五讲 劳动沟通与民主管理 |
2019年9月22日 |
第六讲 劳动争议处理 |
2019年10月 |
考前串讲 |
2019年11月中旬 |
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
注:北京校区和涿州校区授课时间相同,课程次序略有差异,以最终通知为准。
本项培养计划属于学校支持学生实践技能提升的项目,不比照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整个培养计划由学校教务处和培训中心予以经费上的支持,仅向学生收取基本培训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700元人民币。教材费自理,学生可自行购买。
学生经培训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的可选择个人到北京市鉴定中心报名,或委托培训中心代报名。因我校不是职业技能学校,无报名资格,如需委托由其他职业学校代报名,会收取一定代报费,鉴定费及代报名费自理。
(五)报名方式
报名地址及时间: 北京校区综合楼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
519房间(周一至周四全天)
涿州校区办公楼教务处107房间(周五全天)
联 系 人: 王老师
联 系 电 话: 88562361 1350108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