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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并作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补充。

一、授予对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在校学习期满,经审核准予毕业,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不含外语),准许有1门课程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记录,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以上。
  (五)参加北京市成人学位英语考试,全日制学生要求达到60分以上,业余和函授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学生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学位英语考试,并符合其它上述条件者仍可申请学士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而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因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40学时以上而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授予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申请者的历年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和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对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上报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据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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