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水平,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强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规范创新创业导师聘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指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请的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构成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构成
(一)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
(二)创业投资、风险基金等领域专家。
(三)经济、管理、金融、工程、公益等领域专家。
(四)咨询、财务、法律等中介机构领域专家。
(五)具有一定学科背景、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校教师。
第三章 聘任与管理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
(三)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愿意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五条 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拟聘创新创业导师由学校各院(系)及职能部门提名、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考察,学校审批后实行聘任。学校和导师双方签订协议,开展工作。
(二)创新创业导师聘期为2年。聘任到期,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可否继续聘任。
第四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面向学校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类项目及参加国内外的创新创业类大赛等。
(二)向学校所属的创业园、创客空间推荐企业并提供咨询。协助学校学生解决创新创业中的困惑及问题。
(三)企业导师可向学校创业指导课程教师及项目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四)对学校创新创业工作提出建议,共同进行相关课题研究,推进学校创新创业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对预期可能成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损害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一)授予学校创新创业导师聘书。
(二)受邀到学校讲授创新创业教育相关课程,开设相关讲座、沙龙,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三)享有参与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
(四)根据创新创业导师的需要,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可以对导师个人及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五)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见习(实习)的企业,可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五章 创新创业导师工作方式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工作方式
(一)项目指导。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践)计划项目和各类学科竞赛。
(二)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
(三)课程引进。开设创新创业相关课程。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为学生创业的企业(团队)提供咨询辅导,方式包括教育培训、专项诊断、一对一辅导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
(二)违反(不再满足)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聘任条件;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
(四)以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其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学校形象;
(五)泄漏学生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的商业秘密,侵犯其知识产权;
(六)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创新创业导师管理,院(系)级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