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劳 动 关 系 学 院 文 件
校学字〔2019〕31号
关于印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20届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
为做好2020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层次,实现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20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20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019年12月11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20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2020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8〕26号)要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政策规定以及学校2020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方针和原则
1、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法规,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推荐,坚持就业信息公开、共享。
2、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稳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毕业生提供指导和服务。
3、利用各方资源,积极举办类别多样、行业丰富的校园招聘活动,关注新经济形态下产生的新市场、新职业,积极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
4、严格审核毕业生就业材料,简化就业手续办理流程,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只收取就业创业情况汇总表,毕业生就业形式相关纸质材料由各学院自行留存,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二、政策和规定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教学〔2019〕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流程的通知》(京教学〔2018〕7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的通知》(京教学〔2018〕6号)等文件精神,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关于就业推荐表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择业的正式推荐材料,须经组织审核,并加盖学院和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公章方有效,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二)关于毕业生登记表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实事求是填写,不留空白,填写时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内容真实。
(三)关于就业协议书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约时使用的正式文本。每位毕业生只有一份协议书,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复印、涂改、伪造的协议书无效。协议书毁损的,应凭原件和学院的书面意见到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换取新协议书;因故不慎丢失协议书而要求补发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批予以补发,注明“补发”字样。
2、毕业生落实单位必须签订由北京市教委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学校不承担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签订的其他附加协议的义务,学校将严格按照签发的协议书执行就业方案。
3、按照北京市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体安排,学校在当年6月初将就业方案报上级就业主管部门,以便毕业生顺利就业。
4、当年6月初为初次统一派遣签署就业协议的截止日期。毕业生应在此前将签署完的就业协议一份及各省市及中央各部委人事部门的户口批件上交各学院,方能做就业方案,否则不能保证按就业协议办理报到证。
5、签署就业协议的程序:
(1)收到用人单位接收证明。收到有用人指标(能解决毕业生户口和档案关系)的用人单位接收函或录用通知,本人同意到该单位工作,开始进入签约程序。
(2)领取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后,凭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到学院负责就业工作老师处领取《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和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一份。各学院对《就业协议书》实行一人一编号管理。
(3)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准确填写个人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然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单位相关资料并签字盖章,如果用人单位无人事权,还需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具有人事接收权)或人事代理机构签字盖章。
(4)学院签字盖章。用人单位签署完就业协议和填写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及档案关系递转登记表后,毕业生到所在学院签署就业协议。
(5)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毕业生到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签订完毕后,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各留存一份。
(6)领取就业报到证。每年6月中下旬北京市教委集中办理北京市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根据教育部规定,报到日期必须是7月1日之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完成《就业协议书》签约程序的毕业生,可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到各学院领取《就业报到证》。
(7)办理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党员到组织部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共青团员到团委办理团组织关系转移;需自提档案的毕业生按照规定时间携带调档函到学生处学生档案室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四)关于未落实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
学校在当年8月底之后将档案及户口等关系转回其生源省区,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
学校原则上不予保留毕业生户档关系,但根据每年毕业生实际签约情况,离校前仍未签署三方协议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如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户档暂存:
(1)已确定接收单位,但相关审批手续仍在办理中,暂时无法签订三方协议的毕业生,应提供“单位接收函”,接收函中要包含“单位同意接收,但相关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的内容。
(2)公务员考录或各类选调生考核程序仍未完结的,可先提交个人申请,写明报考单位名称、已进入到什么环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笔试面试通知、公示证明、报考通过审核证明等)。
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生须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初审,加盖公章,报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保卫处审核。
(五)关于京外生源本科毕业生留京就业
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情况,有用人单位接收并取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的进京接收函,方可在京内就业并办理相关派遣手续。
1、京外生源统招毕业生留京就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非英语专业毕业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统一考试,且分数不低于425分(小语种参照此标准执行、艺术类毕业生暂不规定)。
(2)取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3)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记录。
(4)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留京单列”是指用人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在京工作时不计算在每个学校的留京调控比例之内。留京单列的范围主要包括:普通高校、普教(含中专、技校和成人高校等需要教育师资的教学岗位)、参军、地处远郊的单位、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科技单位和被国家各级党政机关考核录用为公务员的毕业生、以及到国家重点保证的京内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凡到留京单列范围内的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不受留京调控比例限制,在规定时间内均可签署留京就业协议书。
3、属于政策照顾的毕业生,需提交足够的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不受留京调控比例限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京内单位。
4、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不接收京外生源高职毕业生在京就业。
(六)关于生源变更的毕业生
对于生源变更的毕业生,务必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提交生源变更前后父母的有效证明材料、新的生源地派出所同意接收的证明,并经北京市教委审核认定,可视为变更后的生源地区,否则仍将视为原生源地区毕业生。
(七)关于报考非定向研究生的毕业生
1、对于报考非定向研究生的毕业生,在未获得录取通知书之前可以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并如实填写协议中关于考研的项目,否则由此而引发的协议纠纷责任自负。
2、凡报考非定向研究生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还未获得录取通知书(确已录取),毕业生可申请将档案暂存学校,待获得录取通知书后,学校将档案转递到相应的录取学校。
3、已被录取为非定向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的,仅办理回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业手续。
4、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退学时所在学校报北京市教委办理就业手续。
(八)关于毕业生违约的处理
1、毕业生择业既有选择单位并慎重签约的权利,又有维护学校声誉、毕业生就业资源以及签约双方利益的义务,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
2、确因特殊原因需违约的,按要求向学校提交材料,经过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批后方可办理。
(九)关于毕业生的改派
1、为维护就业方案的严肃性,保证签订协议后各方的权益,毕业生派遣后原则上不予改派。特殊原因需要改派的,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调整改派应在毕业生毕业一年内进行,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2、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调整的,学校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下达调整方案,按照调整方案办理改派手续。
4、以下几种情况的改派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1)已派遣京外单位就业,欲改派在京就业的;(2)外地生源毕业生已经派遣至在京单位,又提出在京改派但不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的;(3)已派遣的毕业生申请跨省市改派,但不是回生源地就业的;(4)毕业生毕业后无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5)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办理改派手续的。
5、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因种种原因未成行的,学校可以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的手续。
6、改派所需材料:(1)《毕业生改派登记表》;(2)原就业单位出具的书面解约材料(或未报到证明);(3)原《就业报到证》上下两联;(4)新就业单位录用材料(申请二分的不提供);(5)在非生源城市就业的,须提供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接收函或具有相应效力的材料。
(十)关于就业报到证的办理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需统一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各学院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提交数据。
(十一)关于毕业生的党组织关系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主管单位党组织或转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北京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档案及党组织关系一并转至生源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4、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如将组织关系保留在校的,应个人提交保留组织关系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学院党总支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十二)关于毕业生的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证由保卫处根据具体工作安排在毕业生离校前后发至本人手中,毕业生核对无误后,务必在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移地址以《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登记的地址为准。
(十三)关于毕业生的档案转递
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离校以后(7月中旬)通过中国邮政EMS寄发,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查询档案事宜,档案转递地址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档案转寄地址为依据。
三、规范管理,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
在新形势下指导毕业生认清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重视和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引导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
1、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于到新疆、西藏基层就业的专项招录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和北京选调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援西部是指非西部地区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
2、做好“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工作,优先推荐品学兼优的毕业生。
3、重视签约过程中的履约管理工作。对于“违约”现象,要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切实保证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规范的管理轨道。
4、通过毕业生座谈会、师生联谊会、毕业典礼等活动,把毕业纪念活动作为毕业生教育的有效载体,毕业活动力求热烈、文明、俭朴。
5、积极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 活动,确保毕业生顺利、安全、愉快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