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部门:
为了做好2010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国务院、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就业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1、稳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依据《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该为本校毕业生提供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凡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应在国家的就业政策指导下,继续稳步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岗位”的就业模式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
2、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提倡毕业生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就业,鼓励毕业生参加考研、考公务员,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重点行业、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社区和民营企业建功立业,鼓励毕业生参军入伍,为国防现代化建设服务,引导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
3、未落实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有就业愿望的,学院在当年8月底之后将档案及户口等关系转回其来源省区,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将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没有就业愿望的毕业生,学院在当年8月底之前将按有关规定办理户档迁移手续。
原则上学院不予保留毕业生户档关系,但根据每年毕业生实际签约情况,每年毕业生离校前仍未签署三方协议或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如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户档保留:
(1)已确定接受单位,但相关审批手续仍在办理中,暂时无法签订三方协议的毕业生,应提供“单位接收函”,接收函中要包含“单位同意接受,但相关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的内容。
(2)公务员考录或各类选调生考核程序仍未完结的,可先提交个人申请,写明报考的单位名称,已进入到什么环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笔试面试通知、公示证明、报考通过审核证明),先由系(院)审批,再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除以上条件外,一般学院不再保留毕业生的户档关系。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生须填写一份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系(院)初审,加盖公章,再由系(院)上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通过户档保留审核的同学要关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随后发布的签订户档保留协议通知,并及时办理户档保留手续。
4、毕业生不可利用学习时间联系接收单位,为参加招聘会或各类用人单位的笔试和面试而与教学有冲突的,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前去参加,否则按旷课论处。
(二)关于京外生源本科毕业生留京就业
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情况,有用人单位接收并得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部委人事司的进京户口批准,方可在京内就业并办理相关的派遣手续。
1、京外生源统招毕业生留京就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非英语专业毕业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统一考试分数不低于425分(小语种参照此标准执行、艺术类毕业生暂不规定);英语专业毕业生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
(2)取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3)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记录。
(4)未受到学院处分。
2、京外生源统招毕业生留京就业,采用条件控制与调控比例控制相结合的办法,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和列入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毕业生优先留京(优先时间为3月14日下午5:30之前)。留京调控比例为京外生源统招毕业生的25%。
3、“留京单列”是指这类单位接受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在京工作时不计算在每个学校的留京调控比例之内。留京单列的范围主要包括:普通高校,普教(含中专、技校和成人高校等需要教育师资的教学岗位)、参军、地处远郊的单位、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科技单位和被国家各级党政机关考核录用为公务员的毕业生、以及到国家重点保证的京内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凡到留京单列的范围内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不受留京调控比例限制,在规定时间内均可签署留京就业协议书。
4、属于政策照顾的毕业生,需提交足够的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不受留京调控比例限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京内单位。
5、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不接收京外生源高职毕业生就业。
(三)关于生源变更的毕业生
对于生源变更的毕业生,务必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提交生源变更前后父母的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北京市教委审核认定,可视为变更后的生源地区,否则仍将视为原生源地区。
(四)关于报考研究生毕业生的就业
1、对于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未获得录取通知书之前可以签订三方协议书,但应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如实填写协议中关于考研的项目,否则由此而引发的协议纠纷责任自负。
2、凡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因在毕业离校时还未获得录取通知书(确已录取),毕业生可选择将户口档案暂存学院,待获得录取通知书后,学院将户口和档案转递到相应的录取学院。
(五)关于签署就业协议书
1、毕业生落实单位,必须签订学院发放的三方协议书,学院不承担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签订的其他附加的协议义务,学院将严格按照签发的协议书执行就业方案,
2、严禁毕业生重复签订就业协议书,对于毕业生个人准备的自荐材料与实际不符而出现的问题,责任自负。
3、毕业生到所在系(院)登记后领取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能持有一份就业协议书。
4、按照北京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安排,统一派遣的毕业生应在当年5月31日之前签署就业协议, 学院将在当年6月初将就业方案报上级机关,并报各部委、地方就业主管部门,以便毕业生顺利就业。
5、当年5月31日为统一派遣签署就业协议的截止日期。毕业生应在当年6月6日前将签署完的就业协议一份及各省市及中央各部委人事部门的户口批件上交学院,方能办理报到证,否则不能保证按就业协议办理报到证。
6、签署就业协议的程序:
(1)收到用人单位接受证明。收到有用人指标(能解决毕业生户口和档案关系)的用人单位接收函或录用通知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回执,本人经慎重考虑,同意到该单位工作,开始进入签约程序。
(2)领取三方协议书。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后, 凭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到系(院)负责就业工作老师处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和毕业生户口迁移及档案关系递转登记表一份。
(3)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准确填写个人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单位相关资料并签字盖章,如果本单位无人事权,还需该单位的上级单位(具有人事接收权)签字盖章。
(4)系(院)签字盖章。用人单位签署完就业协议和填写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及档案关系递转登记表后,毕业生到所在系(院)签署就业协议;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 应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凡到非单列京内单位就业的,应提交英语四级证书原件以便查验。
(5)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签订完毕后,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各留存一份。
(6)领取就业报到证。每年6月下旬北京市教委集中办理北京市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报到日期必须是7月1日之后),所以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完成《就业协议书》签约程序的毕业生,可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领取到《就业报到证》。学院办理完后,毕业生凭有效证件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
(7)办理户口档案关系。凭就业报到证到户籍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到系(院)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
(七)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改签
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再改变。毕业生如确需中途终止就业协议,需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在办理改签手续和交回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后,方可另行择业,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第二次改签不再办理。2010年5月31日以后,由于已临近毕业生统一派遣离校日期,学院不再受理毕业生改签事宜。
(八)关于毕业生的党组织关系
根据北京市委教育工委京教工办[2002]11号文件的精神和规定,中共预备党员和中共正式党员的毕业生按以下规定迁转党组织关系: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毕业离校前由各系(院)负责将党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工作单位。
2、考取研究生或第二学位的毕业生,由各系(院)负责转至录取学校。
3、北京生源的待分毕业生,中共正式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区县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共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支部,待转为正式党员后组织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区县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支部(其间落实工作单位的,要转至工作单位)。
4、京外生源的待分毕业生,组织关系都保留在原支部。
5、京外生源的二分毕业生,组织关系都转入户籍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
(九)关于户口和档案的迁移和转递
户口迁移证在毕业生离校前将发到本人手中,毕业生核对无误后,务必在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落户手续;档案在毕业生离校后(7月中旬)以机要信件方式发出,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查询档案事宜;户口和档案的迁移和转递地址以《毕业生户口迁移及档案关系递转登记表》为依据。
(十)关于毕业生的改派
1、按有关规定,调整改派应在毕业生自第一次派遣离校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超过时间一般不予受理。毕业生就业一年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因此申请改派的毕业生应注意向学院出申请的时间限制。为维护就业方案的严肃性,保证签订协议后各方的权益,毕业生派遣后原则上不得改派。
2、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调整的,学院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下达调整方案,按照调整方案办理改派手续。
4、以下集中情况的改派申请,原则上就业部门不予受理:已派遣京外单位就业,欲改派在京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已经派遣至在京单位,又提出在京改派但不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的;已派遣毕业生申请跨省市改派,但不是回生源地就业的;上报就业方案为回省待就业,又申请跨省市就业的;毕业生毕业后无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未经学院允许,擅自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办理改派手续的。
二、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
在新形势下指导毕业生认清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重视和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引导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边远省区,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国家重点保证单位,以及关键领域的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急需用人的单位去立业成才。
1、鼓励毕业生考研、考各类公务员、选调生,录取后学院将予以表彰。
2、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重点保证单位就业,学院对上述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尽量满足。支援西部是指非西部地区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
3、对于参加支援西部、三支一扶和到农村当村委会主任助理、村党支部书记助理的毕业生,学院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4、对于西部地区生源的毕业生,只要属于来源省区急需的,应回来源省区就业。
5、鼓励毕业生参军入伍,投身国防建设;鼓励毕业生返回生源地,用所学之长投身家乡建设。
6、按照有关文件做好“市级优秀毕业生”、“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工作,为调动和促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学院优先推荐。
7、重视毕业生就业中的履约管理工作。对于就业中的“违约”现象,要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切实保证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规范的管理轨道。
8、通过毕业生座谈会、师生联谊会、毕业典礼等活动,把毕业纪念活动作为毕业生教育的有效载体。毕业活动力求热烈、文明、俭朴。
9、积极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 活动,毕业生能否做到“文明离校”,是对毕业生思想品德素质的一次考核。毕业生“文明离校”要求主要包括: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爱护校园环境、爱护公物、爱护宿舍寝室整洁;开展各类活动不影响低年级同学的学习生活,为低年级同学做出表率;提倡团结友爱、珍惜同学情谊、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违纪违法行为;尊师爱校,积极为母校发展献计献策增光添彩;毕业生离校做到顺利、安全、愉快。
10、鉴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各系(院)要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就业率;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寝室、教室,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要保证信息畅通,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三、说明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实施办法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若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条款,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0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