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学生天地» 奖助工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按照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统一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入学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岗位助学金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锐意进取,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实习实践与论文工作。

  第五条 优秀入学奖学金由研究生处评定,其它类别奖助学金评定由各相关系(院)成立系(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院)奖助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研究生处全面负责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并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汇报。

  第六条 学校对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依据财教[2012]342号文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每年5月31日前由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照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学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10月,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依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不低于6000元/年。符合总则第四条要求的脱产全日制研究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者,停发3个月国家助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中期考核,经统计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下一学年国家助学金。

  (三)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没有缴费注册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按学制享受国家助学金,延长学业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休学的研究生不享受休学所在学期的国家助学金;退学的学生自退学之日起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须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评定时间为每年10月。

  第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上一学年所学课程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术与文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参与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上一学年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的研究生;

  (二)上一学年所学各类课程及专业实践等环节出现重修情况;

  (三)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没有缴费注册的研究生。

  第十五条 参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分别为:

  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人/学年,10%

  二等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20%

  三等奖学金:3000元/人/学年,40%

  优秀入学奖学金:当年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线上考生,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发放,一次性给予优秀入学奖学金3000元。

  学校可根据当年录取生源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应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习纪律、学习成绩、科研学术、实习实践等方面综合量化评定。

  第十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资助政策资助。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将学业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并上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并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

  第十九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由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在培养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研究生通过兼职“助教”、“助研”和“助管”(简称“三助”)工作获得岗位酬金。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前提下保证相应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三助”岗位的设置:

  (一)研究生“助教”岗位由所在系(院)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助教”名额,制定“助教”需求计划,并报研究生处审批。

  (二)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各研究生所在培养系(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出本系(院)的“助研”招聘计划,并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各研究生所在系(院)和学校各职能部门确定招聘计划,并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申请:

  (一) 研究生“助教”岗位公布后,由研究生所在系(院)受理本部门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经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助教”岗位聘期为一学期(特殊情况可为一年)。

  (二)“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所在系(院)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助研”岗位按学年聘用,聘用为一至二学年。

  (三)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处根据各部门招聘计划,统筹安排,确定各部门岗位名额。“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二条 “三助”岗位聘用应签署聘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三助”岗位聘用单位、受聘研究生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助教”津贴由研究生所在培养系(院)支付,“助研”津贴由设岗导师支付,“助管”津贴由用人部门支付,各项津贴标准均不低于500元/月。

  第二十四条 “三助”岗位人员考核由聘用单位或导师定期完成,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三助”岗位考核严格按照设岗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三助”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