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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有关要求,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加强分支机构财务的统一管理,规范各项经费合理使用,结合学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支机构属于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由学会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将资金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已经开立银行账户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颁发的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第三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行分支机构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条 根据《预算法》的精神,学会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预算、决算全过程管理。分支机构的所有收支都要列入学会总预算统一管理。分支机构每年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表》提交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复。若本年度预算需要调整的,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至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复。

第五条 会费收入

分支机构经学会授权,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代收会费,并统一汇入或缴入学会银行账户,由学会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统一收据。

第六条 其他收入

分支机构的其他收入有社会捐赠、资助,政府资助或拨款,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这些收入直接汇入学会银行账户,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学会统一开具发票。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主要是指,在本领域内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书刊编辑等工作的经费收入。

第七条 学会为组织和保障分支机构财务日常运行,按照分支机构收入总额的5%提取运营成本,由学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别严禁坐支、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外聘人员劳务用工津贴、专家评审费、咨询费等。

2.支付人员国内外差旅、食宿费等(可支付学会领导、学会秘书处人员参加分支机构活动的费用)。

3.支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起点1000元(含)以下的零星采购费用,包括办公用品、材料费、低值易耗品以及出租汽车费、工作餐等。

(二)汇款及支票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费用需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北京市内同城支付可选择开具支票或进行电汇(由于支票结算方式周转过程中存在遗失风险,如无特殊情况,要求一律使用汇款方式支付);异地付款只能进行电汇。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分支机构在本年预算范围内申请购买固定资产设备。

3.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定期与学会办公室核对固定资产账目,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并在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撤销或注销的分支机构,须在学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内部审计,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财产归学会所有,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财务移交时,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移交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学会〔2015〕89号,2015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