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劳动教育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为:The Committee for Labor Education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所属的分支机构,是研究和促进高校劳动教育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会员由全国高等学校、教育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学术立会、服务兴会、规范办会、创新强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开展劳动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探索规律,为推动我国高校劳动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指导下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执行该学会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学习研究和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关于高校劳动教育的工作部署,开展相关教育宣传活动;
(二)结合高校实际情况,研制相关标准,推动高校劳动教育教学研究、课程建设与评价研究,加强劳动教育相关理论研究与政策学习,组织开展高校劳动教育优秀经验交流、案例推广,积极开展劳动教育相关培训活动;
(三)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和高校劳动教育工作推进情况,承接劳动教育研究课题,组织科研立项研究,制订学术活动计划,开展相关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四)探索建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各类学校、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沟通的渠道,引领推动劳动教育家校社协同创新发展;
(五)接受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门委托,为有关部门制定高校劳动教育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为会员单位开展劳动教育相关工作提供指导与咨询服务;
(六)依法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开展相关业务咨询、信息服务、调查反馈、项目交流和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我国《宪法》和《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承认《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积极支持和从事高校高校劳动教育研究与实践工作;
(五)我国各类高等学校、教育研究机构、与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
(六)我国热心高校学生劳动教育事业的工作人员,均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我国各类高等学校、教育研究机构、与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赞成本会工作规则,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有一定研究能力、热心高校劳动教育工作的个人,赞成本会工作规则,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本会理事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予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本会实行会员定期登记制度。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工作规则》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内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等机构;并相应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等职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规划;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出席(含线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单位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联合推荐产生。理事的推荐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单位理事包括:热心支持劳动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推进工作的高等学校、教育研究机构、与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
(二)个人理事为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会推荐的个人,经选举后成为本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常务理事单位;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六)研究修改本会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可以集中开会、通讯会议、线上会议等多种形式举办。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可以集中开会、通讯会议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履行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开展各项重要活动;
(五)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项活动的策划与落实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提名监事人选,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三)对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工作规则或者大会决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本会的经费管理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经中国高教学会授权,代收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一)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5万元(企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3万元(企业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会员单位,除企业外的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2万元,企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本会全部收支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统一管理,并统一汇入或缴入高教学会银行账户,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统一电子发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收支情况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监督,需定期向全体会员报告使用情况,并接受监事会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善后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2021年 月 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劳动教育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本办法自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