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专业委员会» 制度文件»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劳动教育专业委员会表决和选举办法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劳动教育专业委员会表决和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劳动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监事会决议遵循一人一票原则,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权力,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十至二十名,由理事会等额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理事会等额选举产生。本会设副秘书长五名,由秘书长提名,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若干,由本会筹备工作组提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

第九条  第一轮选举未能产生当选者,应组织第二轮选举选出当选者,如还未能产生当选者,则缺位不再选举。

第十条  本选举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1年7月23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劳动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