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户口的管理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08-09-18
学生户口的管理规定
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学生户口由学校集中管理:
1、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办理迁移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入学后交给学校户籍管理部门。通过北京市招生办公室及当地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中途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原因一般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学生毕业时根据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派遣名单和派遣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改派时凭改派后的派遣证和户籍部门提供的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改派手续。
4、延期择业的毕业生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将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也可以短期内在学校保留。保留期间如本人要借用户口 卡需凭有效证件(有相片)到户籍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并收取押金(200元);如联系好接收单位凭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派遣证和户籍部门提供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保卫处
200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