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5修订版)
作者: 更新时间:2025-04-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学校资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域内各二级单位。在校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及驻校、外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学校内各二级单位应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保障消防安全。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参加补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学校消防工作的主要领导机构。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长)担任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须确定一名安全员,协助本单位开展消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组织建立消防安全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培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二级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二级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二级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各学院、学生处共同承担管理责任。
后勤管理处宿舍管理中心是学生宿舍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学生公寓日常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排学生公寓管理和值班人员;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对学生公寓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学生进行公寓消防安全宣传管理教育,定期进行公寓消防安全检查,制定并落实相关的奖励与纪律处分制度。
学生处负责对学生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制定并落实消防相关校纪校规,应急协同管理、学生志愿队伍建设等。
第十四条 家属区的日常消防管理,由后勤管理处、物业公司负责,消防设施维修及建设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保卫处具体落实。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下列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公寓
(二)食堂
(三)教学楼
(四)图书馆
(五)实验室
(六)体育场馆
(七)礼堂、会议中心
(八)展览馆
(九)地下车库、充电桩
(十)消防控制室
(十一)其它高层建筑
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宿舍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应遵循下列准则:
(一)禁止使用电热毯、电煮锅、电水壶、吹风机、卷发棒等大功率电器,及与学习无关的其他违规电器;
(二)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使用蜡烛、酒精灯等明火;
(三)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改装电路,禁止使用无3C认证的插座;
(四)禁止手机、电脑、充电宝等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长时间充电,做到人走断电;
(五)禁止存放塑料瓶、废旧纸箱、食用油等可燃物;
(六)禁止存放酒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禁止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
(八)禁止堵塞、占用公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过道、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二级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动火许可证》,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出租房屋及委托物业管理的项目,双方应在租赁和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进行相关消防安全教育。出租房屋用于经营餐饮超市的,须定期督促其清理排烟管道,做好电器、电路的维护、检修和日常管理。
外包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校内用人单位负责监管。
中工大厦消防安全管理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培训中心法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主管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消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及其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本部门消防检查及记录情况;
(五)重点单位(部位)每日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器材有效情况;
(四)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本单位员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消防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消防安全情况;
(九) 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 消防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公寓、图书馆、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下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二级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记录相关整改情况,并由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学院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本单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安全员;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灯等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六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物业、食堂、图书馆、保安等外包服务单位,在一个合同期内,若发生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次数达三次(含)以上,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与相关责任外包服务单位不再续签合同或立即解除合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部、处。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3日起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