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7-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学校资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域内各单位(包括驻校各单位,下同)。在校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条 学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驻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学校内各单位应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保障消防安全。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参加补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学校消防工作的
主要领导机构。分管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部门和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须建立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一名消防安全员协助本单位领导开展消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志愿者队伍,由保卫处及各单位消防安全员组成,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培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逐级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三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即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各二级单位及驻校各单位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部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与各二级单位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驻校各单位与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学校授权的各部门将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以补充协议方式纳入与驻校单位签订的承包、租赁、共建等合同中,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驻校单位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各二级单位及驻校单位均应严格按照责任书的内容履行责任。
(一)校长职责
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人,领导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协助校长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日常管理职责。
(二)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2、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工作会议和联合检查,督导各单位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重大节假日、群众活动前的巡查和问题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3、制定和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学校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保障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4、制定消防安全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
5、根据学校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志愿者队伍,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6、研究决定学校一般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参与公安消防机关对学校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指导、支持和帮助各单位及重点部门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8、对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 保卫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保卫处在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履行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做到尽职尽责。
2、制订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消防隐患。
3、监督检查学校内各单位(包括驻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对学校消防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和部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制订火灾预案,并将灭火预案报保卫处备案。
4、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工作隐患台账,掌握学校各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5、定期对消防安全志愿者、安全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负责全校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换和补充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7、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防火、灭火及火灾逃生知识的普及工作。
8、承担校内单位一般性动用明火工程的审批,并有权监督检查。
9、发生火灾事故及时赶赴现场,果断处置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机关组织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组织学校各单位(包括驻校单位)消防安全员开展经常性巡查工作,并牵头开展义务消防安全志愿者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敦促整改,整改结果上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
(四)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其他驻校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通过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所辖部门、部位、办公、教学、学生生活区域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并与学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及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
1、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岗位消防职责,责任上墙。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各部位消防工作责任人,建立各部位消防安全志愿者岗位责任制,定期安排消防安全志愿者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3、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新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除上述规定外,学生宿舍为人员密集场所,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学生所在系(校)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安全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对学生宿舍违规用火、用电等不良行为的检查、管理、处分和安全教育;
(三)加强夜间消防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我校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学校内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电教楼、配电室、建设施工现场、临时建筑、驻校各单位等部位是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在学校内举办大型集会、晚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学校消防安全委会备案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办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动用明火工程必须经过审批,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学校消防办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在门窗、阳台、人行通道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控制室必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公共场所、易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办履行相关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配置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
第十八条 学校出租房屋及委托物业管理的项目,双方应在租赁和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别是出租经营餐饮超市的单位,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定期督促其清理排烟管道,做好电器、电路的维护、检修和日常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校内用人单位负责监管。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发现人应当及时报警,失火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消防检查及每日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器材有效情况;
(四)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消防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消防安全情况;
(九) 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 消防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对学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行严格管理,加强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和夜间巡查,记载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消防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消防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消防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高度关注并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易燃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通道装门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其单位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保卫处及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火灾隐患通知书》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附《火灾隐患通知书》,报送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和保卫处。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要将整改情况的记录报送主管领导和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演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驻校各单位、消防安全各重点部位要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对新上岗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重点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对新生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具体措施见(《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学生公寓、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锅炉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要由专人妥善保管消防档案,以便随时查阅。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逐级消防责任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五)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上级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六条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包括驻校单位),对其评优创先、合同关系等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6日起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