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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园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7-17

为维护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和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立足校园实际,按照服务教职员工、服务学校发展原则,制定本校园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一、保卫处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安排校园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实施日常管理,委托第三方停车管理公司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二、停车证管理

(一)办公区停车证管理

1.办证对象

(1)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含劳务派遣、合同制)车辆

(2)学校退休正式教职员工

(3)经批准的其它车辆

2.办证条件

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含劳务派遣、合同制)车辆,要求车辆为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租赁机动车车牌的教职工需提供购车凭证;租赁汽车不予办理。

3.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

(1)

家属区无房产(含宿舍)

仅限一辆车

50元/年

家属区有房产(含宿舍)、无车位

仅限一辆车

800元/年

(2、3)

家属区无车位

仅限一辆车

800元/年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2元/15分钟(7:00-21:00),0.5元/60分钟(21:00-7:00),

4.有关说明

(1)按1年(12个月)为一个周期办理停车证,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按半年收取停车费;超过7个月按全年收取停车费。

(2)车辆行驶证姓名仅限本人或配偶,超出范围不予办理。

(3)七座(不含七座)以上车辆不予办理。

(4)未按时缴纳停车费,则视同放弃办理停车证资格。

(5)退休教职工办理停车证须有学校家属区房产,参加离退休干部处活动或回校看病,可凭校园卡免费停车4小时。

(6)返聘教职工停车凭返聘部门证明材料按在职人员管理。

(7)租赁学校房产单位停车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5.办理停车证所需材料

办理停车证时,需出具工作证(校园卡)、行驶证;若行驶证姓名不是本人,需出具本人与车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租赁机动车车牌的教职工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车刷卡凭证。将以上材料复印,交由保卫处存档备案。

(二)大学生公寓地下车库停车证办理

1.办证对象

(1)学校教职员工(含劳务派遣、合同制)车辆

(2)增光路43、45号院有房产的居民

(3)社会车辆

(4)经批准的其它车辆

2.办证条件

(1)(2)情况要求车辆为家庭成员名下(父母、配偶、子女);租赁机动车车牌的需提供购车凭证;租赁汽车按社会车辆收费。

3.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

(1)(2)(4)

3600元/年

(3)

6000元/年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1.25元/15分钟

三、公务免费车证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1.流程。校内公务联系单位填写《免费出门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举办的正规行政性、学术性和群团性活动以及因公来访的会议车辆申请免费会议车证使用,学校外包经营单位、施工车辆、参与培训的学员等按规定收费。

2.有关说明

(1)请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只接受纸质申请,需部门负责人签字、盖行政公章,不接受电话申请。

(2)单次公务活动原则上最多可申请免费公务停车证10张。

(3)公务车证车辆停放免费时段为申请当日6:00-24:00,超出时段按照社会车辆临时停车计时收费。

(4)提交申请服务时,请务必正确填写车辆车牌号。

四、应急、救援、卫生、消防、公安等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停车费。

五、进入校园车辆服从管理,严格按位有序停放,限速行驶。

(一)凡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车主/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学校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照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并停放在车位线内。

(二)对于违规停放者,将通过贴单提示、电话告知等方式要求其及时移车。如果无法联系到车主,保卫处有权将该车移出校园,相关后果由车主自负。对于不服从教育管理且屡教不改的无理取闹者,将车辆信息输入门禁系统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三)大型客车、大型建筑工程车辆或货车,经批准后,由东门进出校园。

(四)所有车辆按照校园限速二十公里/小时速度行驶,对于明显超速、屡教不改者,禁止进入校园。严格管理外来送货的工具车、小面包车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如果不遵守相关规定,禁止进入校园。

(五)进入校园,司机必须遵守应急消防安全相关规定,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阻挡消防设施设备。车辆出入大门、停车场时,车速不得超过五公里/小时,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车辆进入。

(六)车主必须保证停放车辆手续合法、齐全;因手续不合法、不齐全,被有关机关查封、扣押、收缴、拖移等责任自负。

(七)如遇学校重大活动对停车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或移挪车辆时,车主须予以配合,凡不配合者,将取消其办证资格。

六、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园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