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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条例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一条 岗位类型:固定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连续性岗位;

    第二条 开辟以协助任课老师上课等为主的教学勤工助学岗位(中控);以协助学校各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勤工助学岗位(宿管中心);以协助学校环境卫生维护等后勤工作的勤工助学岗位(助工)三大类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同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利用每年的节假日等时间设立校外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四条 勤工助学协会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严格把关,严格审批,以确保申请岗位的可行性、合理性、实用性。

    第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学生三方签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六条 学校后勤部门应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章 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第七条 经费来源:学校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规定,按比例提取每学年勤工助学经费。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酬金原则每小时不低于10元,勤工助学岗位同学的工资与每月考核绩效挂钩。

    第九条 学院部门勤工助学指导老师在每月月底前应认真、负责的根据勤工助学同学的表现情况将其工资等级划分清楚,勤工助学协会人力部在次月1日到各部门收取“勤工助学岗位签到表”及“考核评价表”,汇总审核后报校财务处,由财务处于每月中旬发放上月勤工助学工资。

    第十条 校财务处根据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将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到学生账户。学生银行账户如有变更,须及时到财务处及学生处勤工助学协会登记并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对其发放工资。如因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后未及时登记说明而导致的不能领取工资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协会根据全校岗位的需求,按照宏观调控原则,分配给各学院名额。由个人申报参加勤工助学,各院系从已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中按条件负责任地确定人选,报勤工助学协会备案,由勤工助学协会统一进行勤工助学岗位安排。

    第十二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必须服从勤工助学协会和用人部门指导老师的管理,必须遵守勤工助学协会和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由各院系从经济困难生库中推选,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对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工作态度要端正、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要具有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十五条 因面临毕业、考研或其余个人合理原因申请退岗者,写出书面申请,由勤工助学协会进行审批。

第四章 岗位考核

    第十六条 各用工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老师要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严格考核,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不遵守所在规章制度者要进行指导、教育。严重违反所在勤工助学岗位规章制度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七条 各用工部门每周根据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月考核,考核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定,A等考核表现:非常胜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保证工作时间和质量,能出色的完成各项任务,师生评价优良。B等考核表现:基本胜任,能够按安排、按制度完成任务。C等考核表现:能够遵守相关岗位制度完成各项任务,但主动性不够,工作毛糙,拖沓。D等考核表现:故意不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不服从安排,不遵守岗位的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每学期,综合每周考核成绩,对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前10%的同学每年予以奖励和表彰,授予“勤工之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此考核只考虑A等级同学。

    第十九条 每学年,在连续两学期被评为勤工之星的同学当中,综合个人在学习、工作等各方面表现情况,两校区各评选出10名勤工助学“勤工之星”。广泛宣传“勤工之星”事迹,对勤工助学“勤工之星”给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因有事不能出勤者,应向部门勤工助学指导老师或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请假,否则按无故缺岗处理。每月无故缺岗一周以上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无故自动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在以后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再安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废止,由勤工助学协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