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系(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08年国家奖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08〕447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批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08年财政部追加预算的通知》(工财字〔2008〕7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院2008-2009学年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为促进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的规范化,做好2008-2009学年的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请各系(院)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二、各系(院)要高度重视本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成立相应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把关评选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评选日程安排:
1、学生申请阶段(10月8日-10月13日)
请各系(院)组织本系(院)符合条件的学生将相关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及所申请奖项的申请表,交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系(院)评审阶段(10月14日-18日)
各系(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本系(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7日下午下班前将评审结果通过网上提交给学生处,同时制作初选名单(包含学生姓名、学号),由系(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学生处助学管理办公室,电子稿发送至xgb@ciir.edu.cn。
3、学院评审阶段(10月18日—10月28日)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各系(院)材料并进行评审,同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
三、各系(院)工作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国家助学金评审中给予适当倾斜。
四、各系(院)要按时报送相关评审材料,材料中填报数据力求准确无误,同时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树立奖优助困的导向,促进学风、校风建设。
学生处
2008年10月6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按照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院)。
第三条 我院的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高职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学院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系(院)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资格审核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成表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需对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院)。
第三条 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高职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助学办公室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系(院)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在各系(院)认真评选基础上,助学办公室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院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教育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需对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政策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并整理备案。
第十三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金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院),具体名额、资助标准由系(院)核定。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的本科、高职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助学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院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在各系(院)认真评选基础上,助学办公室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院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教育部。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需对中央财政拨付的助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按照政策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并整理备案。
第十三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