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军训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现代国防意识和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使命感、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军训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学校教育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学校育人战略目标,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教育,以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条 学校学生军训工作领导体制: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武装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党政办、党委组宣部、教务处、行管处、财务处、团委以及各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学生军训建制:军事技能训练建制根据参训学生的人数,与参训部队协商,确定具体建制;军事理论教学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五条 学生军训的内容: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2002]7号文通知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
第六条 学生军训的考核办法:军训是大学一年级新生的一门必修课,学生在此期间的表现和军训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总课时按三学分计算。其中,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两至三周,经考试合格者计为一学分;军事理论教学为三十六学时,经考试合格者计为两学分。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带队老师要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军训的有关规定。严明组织纪律,确保军训质量;军事理论课按正常教学要求进行。
第八条 学生伙食费、军服费由学生承担,其他军训费用由学校负担。
第九条 本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在学院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生处(武装部)负责军训计划制定、联系军训地点,及负责军训各项工作的准备和组织实施;
2、教务处及各系(院)负责军事理论教学课的安排和考核、记学分等工作;
3、各系(院)派一人负责协助军事技能训练的部队教官,组织本系(院)学生认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与管理,确保军事技能训练全过程的安全;
4、组宣部、团委负责做好军训中的宣传报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相关有益活动及军训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和图片宣传报道;
5、行管处负责运送学生车辆保障,配备车辆及安排医务室医务人员值班,做好医护工作;
6、财务处按有关规定负责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二〇〇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