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关于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馆、社、中心,英桥学院,后勤集团: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5年征兵命令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精神,北京市从2005年开始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普遍开展征集新兵工作。为确保我院新兵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工作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征兵工作文件精神,制定学院征兵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征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如下:
组 长:张晓波
副组长:张同华、段铁锁
成 员:金丹凤、韩红梅、符春发、王淑芬、刘晓梅、吴万雄、张虹、庄继丽、陈建华、严峻岭、杨志强、刘平、姜秀莲、李海宁、徐力。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张虹。
附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冬季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2005年10月28日
附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冬季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5年征兵命令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精神,北京市从2005年开始将在校大学生的新兵征集范围扩大到14个区县的72所高校,涵盖了全市所有全日制高等院校,我校也在开展此项工作之列。为做好我院新兵征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对此,我院征兵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精神,鼓励和支持我院在校大学生携笔从戎,报效祖国,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职责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工作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征兵工作文件精神,制定学院征兵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征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和保卫处处长担任,小组成员由组宣部、教务处、财务处、行政处、后勤集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院)党总支书记组成。征兵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党政办公室:负责征兵工作总体协调及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兵单位来校的接待工作。
学生工作部:负责与北京市教委、海淀区人武部联系沟通、协调各系(院)组织报名等相关工作和应征学生复学后奖学金评定工作。
组宣部:负责校内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和应征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教务处:负责应征学生的学籍管理、复学、专升本资格审批等工作;
保卫处:负责应征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和户籍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征兵工作经费管理和应征入伍学生学费管理、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工作;
行政处:负责应征学生体检、提供车辆等工作;
后勤集团:负责应征学生的住(退)宿手续办理等工作;
各系(院):负责配合领导小组落实组织报名、政审、体检等具体工作。
三、征集对象和条件
征集对象是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男女学生。征集的数量本着总量控制的原则,在各区、县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征集。
征集条件,按照北京市、海淀区征兵命令执行。征集在校男性学生的年龄为年满18至22岁,女性学生的年龄为年满18至19岁。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政治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体格条件:按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身高标准:女生160厘米以上,男生身高162厘米以上。体重标准:女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5%;男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血压标准: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视力标准: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
无既往病史,无心理障碍,无纹身,无吸毒史。
四、征集的程序和办法
征集在校学生的工作,按照本人自愿报名、学院推荐、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学校在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的指导下,开展摸底、动员、报名、目测等工作,并提出上站体检人员名单,由学校所在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应征学生的体格检查工作。
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学生要进行政治审查。主要由所在学校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学生政治审查办法是,应征学生所在系(院)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论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对于应征入伍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学生原籍为本市的,由学校所在区县征兵办公室按照《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要求,协调学生户口所在区县征兵办公室组织当地派出所进行审查。学生原籍为外省市的,由就读学校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由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表现组织审查,而后发回学校所在区县征兵办公室。在时间紧迫时,也可由学生就读学校征兵办公室派人到学生原户口所在地进行审查。
五、优抚待遇
根据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卫戍区政治部[2002]卫联字1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院优抚待遇主要体现如下几点:
1、自愿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一年内;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
2、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学院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学院研究确定。
3、对退役后回学院原专业复学的学生,学院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课程,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学院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4、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院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院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5、应征入伍学生入伍后,已交的当学年学费由学院全额返还。
6、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回学院复学,适当减免原学制内的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7、应征入伍学生服现役期间内因公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免交学费,并由学院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8、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原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出现役后回原就读学校复学,可免试转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
9、应征入伍学生入伍后,部队在选取士官、直接提升军官,以及复学毕业后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等方面给予优待。
10、应征入伍学生入伍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五部文件规定,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给予优待。(海淀区将从2005年起对服现役的大学生义务兵每满一年后解决优待金一万元。)
11、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五部文件规定,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12、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13、学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因我院不具备此条件,故暂不能执行)
14、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由学院安排复学。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由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学院,由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及时进行修订。从2005年10月28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