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勤工助学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自强精神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解决特困生生活困难的有效途径。为保证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切实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特制定本条例。
一.勤工助学的范围和原则
1.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院统一组织,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参加各种形式的劳动,按量取酬用于助学的活动,主要包括:
(1)通过参加体力劳动进行勤工助学,如校园卫生清扫、校园绿化及其他各种体力劳动。
(2)通过参加校内一些管理工作进行勤工助学,如参与图书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生活管理、治安综合治理等。
2.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
(1)要在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协调下开展活动。
(2)学生力所能及并可以胜任的辅助性工作。
(3)要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并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4)学生不准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工助学的组织
1. 勤工助学活动组织和统筹及协调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2. 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由提供岗位的部门负责,各用人部门对其所使用的学生也应予以认真管理,并按月写出考核意见,报学生处。
3. 各系(院)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审查和推荐。
4. 各部门在每学期开学时,根据工作的需要,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提出增减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统一研究决定。
三.勤工助学的条件和程序
1.凡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端正,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平时学有余力,在参加勤工助学的前一学期没有不及格课程。
(3)无违反校规的行为。
(4)家庭经济困难的应优先考虑。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勤工助学的书面申请。
(2)所在班级、辅导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所在系(院)。
(3)各系(院)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系(院)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报院领导审批。
四.勤工助学的管理和要求
1.勤工助学的申请工作在每年6月和12月进行。学院各部门负责提前公布勤工助学的岗位和人数名额,坚持贫困优先、兼顾平衡的原则(可按实际需要的岗位数增加20%的候补名单)。
2.勤工助学学生名单确定后,交由学生处负责安排,各部门负责考核。
3.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自觉接受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的领导管理,认真负责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对不能胜任所担负工作或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者,用人部门可随时报学生处,经批准后,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本人有不同意见可提出申诉),由候补学生顶替,被终止者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4.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维护大学生的良好形象和学院的集体荣誉,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和获得高额报酬。
五.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
1.勤工助学的报酬金额可依据岗位的劳动强度、难度和环境,增减适当的岗位系数(此事由学生处、后勤集团及各用人部门研究报主管院长决定)。
2.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两部分按6:4比例组成,40%部分由各部门按其表现(含部门月考核意见)决定。学生处审核后按月制表,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发放。
六.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学生处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