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应本着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注重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三条 进修培训以教学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同时积极推进管理、其他专业技术与工勤技能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经历将作为职称评聘、人才选拔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条 进修学习时限为:攻读学历(学位)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进修访问不超过12个月,博士后研究不超过24个月。
第六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按照培训地点分为国内进修培训和国外进修培训。
第二章 国内进修培训形式及要求
第七条 国内进修培训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岗前培训、业务技能培训、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以及其他一些进修培训。
(一)学历(学位)教育: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1、教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申请时须在校工作满2年(含)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学历(学位)进修学习的专业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符。
2、学历(学位)进修学习原则上应选择北京市辖区内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如因专业需要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本市以外学习的,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干部人事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3、申请在北京市辖区内进修学习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允许脱产。
4、在北京市辖区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后,最长可脱产学习一年,但需在脱产学习前安排好本职工作。
5、在职进行学历(学位)教育的,不能影响正常工作。坐班人员在职进修的第一年每周可占用两个半天(工作日)用于进修学习。
6、人事和档案关系须调离我校的统招类研究生,必须和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二)岗前培训
新聘任到教师岗位人员,在入校一年内必须参加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业务技能培训
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以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各类业务技能性培训。
(四)访问学者
学校选派学科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以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重点学科及优势专业的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访问学者人选申请时来校工作应满2年,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博士后研究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学校支持教师在职进行博士后研究。人事和档案关系须调离我校的全脱产类博士后,必须和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六)其他进修培训
学校鼓励教职工到重点高校进修课程或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高级研讨班、专题研讨班以及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 国外进修培训形式及要求
第八条 国外进修培训按照资金来源分为公派和自费两种方式。公派分为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进修培训时限一般为3个月以上。
国家公派: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政府机构选派,并经学校认可的出国进修学习。
学校公派:学校通过多种渠道自主设置并组织选派的出国进修学习。
自费:经学校批准的由教师自行联系的出国进修学习及其他未列入上述公派范围的出国进修学习。
第九条 进修培训形式包括访问学者、校际交流、提升语言能力类培训以及其他短期培训。
(一)访问学者
学校支持教师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访问学者项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成果者可申报高级访问学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来校工作满2年(含)以上,且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者可申报普通访问学者。访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校际交流
学校定期选派重点学科或优势专业的学术骨干进行校际交流,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提升语言能力类培训
学校定期选派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到国外进修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四)其他短期培训
学校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支持教职工短期出国进修培训。
第十条 申请进行校际交流或提升语言能力类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本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学、科研成绩显著;
2、来校工作满2年(含)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备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或进修学习本身的具体要求;
4、进修学习的专业应与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关。
第十一条 已参加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在回校工作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同类型且同层次的国内外学习研修项目。
第四章 进修培训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教职工结合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需要,提出个人申请,填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培训通知、邀请函等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部门推荐: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及进修培训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论证、初审,须统筹考虑当前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工作,结合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规划,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明确意见并将初审通过人员的申请材料报干部人事处。
第十四条 学校审批:干部人事处根据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参考部门推荐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列入教职工进修培训经历。
第十五条 国内访问学者和国外进修培训项目的选拔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自行联系进修培训的,需及时提请部门和干部人事处批准同意,与本人本职工作有冲突的,或影响学校和部门工作安排的,学校有权不予认可。对未经部门和干部人事处批准同意私自进修培训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待遇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教育
(一)经费资助: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所需经费采取个人承担和学校承担相结合的方式。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后,经干部人事处审核按比例予以报销。
入学时在校工作不满5年的,报销学费总额的40%;入学时在校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报销学费总额的60%。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待遇:在职进行学历(学位)教育的,各项待遇不受影响。脱产进行学历(学位)教育的,脱产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脱产期间发放档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停发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
第十八条 岗前培训:经学校批准参加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的,由学校承担培训、考务和证书费用,教材费用由本人承担。第一次参加岗前培训未能取得合格证书的,继续培训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业务技能培训: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各类业务技能性培训,由学校承担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 国内访问学者和国外进修培训
(一)国内访问学者
经费资助:经学校同意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的,学校一次性资助经费1万元。
(二)国外进修培训
经费资助: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的费用及国际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出国前的外语培训费由学校资助一次。
经学校选派到国外进行访学的人员,学校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资助标准进行一次性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出国前的外语培训费由学校资助一次。
经学校组织选派到国外进行其他形式进修培训的,由学校承担国外学习进修费、国外住宿费、报销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北京和国外学习城市间往返),出国的外语培训费用由学校资助一次。在国外学习培训期间发放生活补贴每天160元(按实际天数发放,最长期限为6个月)。
待遇:经国家或学校选派在国内做访问学者或出国进修培训的人员,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全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停发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待学习结束经学校考核合格后,补发岗位津贴。进修学习期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各类奖项评选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三)自费出国进修学习
经学校同意自费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在规定的进修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岗位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保留个人工资账户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代扣账户,各类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学校垫支,待其按期返校工作后缴还学校。档案工资待学习结束经学校考核合格后,予以补发。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约定的进修学习任务,未完成进修学习任务或擅自终止进修学习的,须退还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或在国内做访问学者的,进修学习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约定工资待遇、考核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经批准赴国外进修学习的,出国前须缴纳出国保证金,与学校签订协议,约定访学进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工资待遇以及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资助完成学历(学位)教育、国内访问学者或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进修学习后5年内不得调离学校。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在5年内调离的,须将学校资助的经费按比例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出国进修学习的教职工应按期回国,确因访学需要延期回国的,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和干部人事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材料应包括:延期申请、访学期间学术成果相关材料、国外导师的同意函、延期期间的经费落实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只能申请一次,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进修期间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停发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除外)。未经批准擅自延期、出国逾期未归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访学进修教职工在国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者,终止培训且一切培训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国内访问学者和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回校工作后,将对其进修学习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合格的,兑现相关待遇;考核不合格的,不兑现待遇,全额退还学校资助经费,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进修培训。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赴港澳台地区进修学习的,参照本办法中赴国外进修学习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